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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男子送女友跳河自SA 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5年

发表时间:2009-07-15 20:20:09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


新闻回放

在阻拦4次后

女友不幸跳下河去

76日,在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上,开车送女友去跳河自SA的杨某被判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赔偿死者朱某父母24万余元。

事情的起因还要追溯到两年半前。2006年底,24岁的宿州市供电局职工杨某认识了20岁女孩朱某,半年时间,两人就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开始为结婚作准备。但是,朱某的父亲知道两人的恋爱关系后,向两人提出暂时分开一段时间,等朱某考上公务员工作落实后再说。杨某因此向朱某提出分手。朱某不同意,让杨某坚持住,由她来作父母的思想工作。

但是,事情向悲剧的方向发展。2007919日下午,一再声称要自SA的朱某坚持要求杨某带她到两人谈恋爱时常去的沱河二桥,在桥上,在被阻拦了4次后,朱某第5次站到了桥边,并悬到了桥沿下,杨某抓住了朱某的手腕,可惜半分钟后,朱某就落入了河中。知道自己和女友都不会游泳的杨某在女友落水后,打电话报警。民警赶至现场时看到杨某站在桥下的河水中。后经组织打捞才发现朱某尸体,法医最后作出鉴定结论:朱某死因倾向认为系生前溺水死亡。

20071018日,杨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刑事拘留。2008527日,宿州市埇桥区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杨某提起公诉。朱某父母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杨某赔偿死亡补偿费等共计34万余元。

历经3次审判终认男子过失构成犯罪

法院认为,杨某在知道朱某不会游泳又有跳河倾向的情况下,亲自驾车把朱某带到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桥上,杨某的行为实际上已经造成朱某危险状态的存在,杨某的行为产生了保护朱某人身安全的先行义务。朱某落水的危险与杨某的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埇桥区法院一审判决杨某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5年,并赔偿朱某父母二人24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杨某及朱某父母均提出上诉。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没有公开审判,程序违法,于2008122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今年22日,埇桥区法院再次作出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6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4万余元。

双方再次上诉。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在事实、证据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判处杨某有期徒刑6年,加重了杨某的刑罚,违背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应予纠正。76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杨某有期徒刑5年,并赔偿24万余元。

七嘴八舌

是谋杀还是就不该判刑

记者在宿州论坛的今日宿州版块上看到,这条新闻是论坛里的焦点话题之一,网友们都非常同情女孩的遭遇,也认为女孩不应该不珍惜生命,但是在对杨某的行为究竟是否犯罪的观点上却有很大分歧。有的网友觉得女孩是自己要自SA,杨某没有犯罪,不应该判刑,有的网友则认为法院判得过轻。

网友“rainbowliu”则批评说:“小伙子,咋一点法律常识都没有呢,这真是法律意识淡薄的后果!搜狐网上一位来自陕西的网友则认为杨某的行为:“是谋杀,怎么这么轻易地放过了他?!

律师分析

如放任死亡结果发生

构成间接故意杀人

大成律师事务所饶峙律师对本案进行了分析。他说,帮助别人自SA的行为究竟该如何定性,刑法上很早就对这个问题进行过讨论。过失在理论上有两种,一种是自信过失,一种是疏忽大意过失。

所谓自信过失,就是认为自己的能力可以控制局面,并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所谓疏忽大意过失,就是有责任去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没有预见。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所谓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这里的重点在于放任。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在量刑时,并没有区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而是给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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