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奇怪了!
这两个人在结婚登记前互不认识,没有共同生活,也没有其他亲密关系。不过,结婚才4个多月,女方就生下一个女儿。当孩子9个月大时,两人又闪电离婚了。
大家都在猜测这个孩子是不是男方亲生的,可男方总是笑而不答。直到女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男方兑现20万余元的抚养费后,男方才私下对朱学军说,孩子她爹另有其人,自己是替朋友当新郎才惹上麻烦官司的。
江干区法院的朱学军从事审判工作20多年,说这么荒唐的事还是头一次碰上。
女方打官司讨要抚养费
去年4月14日,江干区法院受理了一起看上去普通的抚养费纠纷案。起诉状是孩子母亲以监护人的身份草拟的。
那位母亲叫小芳,富阳人,1979年生。2003年11月18日,小芳与大她一岁的小刘结婚登记。
出生证明显示,女儿出生于2004年3月30日,也就是结婚登记后4个月,而孩子出生还不到9个月,也就是在2004年12月17日,两人又以性格不合为由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债务处理问题是这样约定的:家庭财产中男方所有的家电、家具、用品归小刘;女方所有的自己衣穿、个人生活用品归小芳;位于彭埠兴隆村的住房属于男方父母的产权,今后女方住房自行解决;双方无其他共同债务,无共同债权。
协议还特别约定了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的问题,并特别约定孩子跟随小芳一起生活,小刘每月向小芳支付抚养费1000元,承担教育费、医疗费50%,直到孩子找到工作为止。
小芳说,小刘到起诉前都没有依约履行抚养义务,因此她请求法院判令小刘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20.7万元(自2004年12月至18周岁止共计207个月);承担孩子今后教育费、医疗费的50%直至孩子工作时止。
庭审中冒出奇怪证人
江干区法院先后两次公开审理本案,一开始小刘承认自己与小芳在2007年10月底进行协商,并同意在当年的10月以后支付抚养费20万元直至孩子到18周岁止。但小刘表示,自己在与小芳离婚后,又准备新婚,手头没有那么多存款,于是向老板朋友借款20万元。
张老板应他的要求和委托,分三次于2007年11月8日、12月14日、2008年2月20日分别向小芳汇款总计20万元,自己与小芳达成对孩子抚养费用的相关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小刘说,在这之前,他还另外支付了几万元,数额总计远远超过小芳所起诉的20.7万元。为证明小芳确实已经收到钱,小刘申请让张老板出庭作证,并请求法官调取小芳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数据显示,小芳的账户在2007年11月8日以及2008年2月20日先后打入两笔总计18万元的资金,这与张老板出庭作证时所说的情况基本一致。张老板还一再强调说,这些钱就是小刘通过他支付给孩子的抚养费。
小芳辩解说,即使自己收到这20万元,也不能证明就是小刘支付给孩子的抚养费。而小刘一方则提出,即使小芳不承认收到20万元的抚养费,那么她向小刘提出一次性支付20.7万元抚养费,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为在离婚协议上明确显示,小刘是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根据上面的条款应该按月支付。
背后隐藏灰色交易
孩子到底是不是小刘的亲生骨肉?就在法官考虑需不需要做亲子鉴定时,小刘主动承认说,孩子她爹另有其人,而且就是出庭作证的张老板。
小刘说,自己是一家银行的职员,张老板则是一家外贸公司的老总,因为业务上的关系,两人十分要好。
张老板经营的外贸公司有相当规模,资金也比较雄厚,是小刘和他所在银行的一名重要客户。小刘当初刚出道时,每年拉存款相当部分要靠张老板来完成。
不过,张老板也有自己的烦恼。2003年10月前后,张老板在一次饭局过程中吐露了自己的心思,原来张老板在应酬中认识了小他6岁的小芳,并发展为情人关系。不久,小芳告知张老板,她有身孕了。
张老板有自己的家庭和可爱的女儿,一开始他本想劝小芳把孩子打掉,但他又很想要一个儿子。这种想法如果和妻子商量,对方肯定不会答应。于是张老板试着通过小刘能否找一个既不让妻子知道,又能让孩子顺利出生的两全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