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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早恋致怀孕 家长向老师索赔20万

发表时间:2009-06-18 23:13:45 来源:新商报 作者:


女生和男生谈恋爱,怀孕了。学校到底有没有责任?昨日,一位中学老师拨通了记者的电话,声音低沉而无助。老师的问题让记者一时无语,不知该如何回答。在详细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后,记者和老师决定一起求助律师,让律师根据相关法律给迷茫中的老师一个答案。

事件

拨打电话的是一位初中班主任,她说,由于平时教学任务很重,根本没有发现这个女生和男生在班级里有什么异常表现。直到家长找上门来,她才知道两个人好上了,而且女生已经怀孕两个月了。女生家长先找到了男生家长,对方歉意的同时,明确态度:“双方都有责任,各打五十大板。碰了软钉子的女生家长随即找到了学校。家长指责班主任没有尽到看护责任,导致女儿小小年纪就要遭受身体、精神和名誉上的伤害。最终,女生家长狮子大开口:“学校和老师要赔偿20万元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医疗费、交通费、家长的误工费……否则,这事没完!

班主任一下子蒙了。她不愿意看到班上的女生因为早恋而受到半点伤害;更不知道自己是否真像家长所说的那样玩忽职守,需要为失职来负责。

律师解析

学校无过错就不必赔偿

学校到底该不该为此负责和埋单?对此,辽宁信敏功律师事务所的李红伟律师给予了明确答复:学校只应在过错前提下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同时,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是否履行了这两个法定义务成为判断学校是否存在过错的法律依据。

学校免责前提

如果学校能证明依法开设了对学生的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方面的课程或进行了有关辅导或培训;制定过包含生理安全内容在内的安全制度,则有可能免责。

学校负补充责任前提

如果学生家长举证证明两个孩子早恋行为在校园内比较公开,偷尝禁果的行为发生在校园内,学校发现或应当发现而未尽到相应的教育保护责任,学校则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双方家长责不可免

这里,之所以一再强调学校的补充赔偿责任,是因为按照我国现行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这个事件中的双方学生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存在着法定的监护及教育职责。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男生家长要对女生身体伤害赔偿部分医疗费、女生家长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如果需要住院)、必要的营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男生家长还要对女生给予适当的精神损失费。而这个部分占总体损失的比例,就要按照男生与女生的过错程度来划分,比如说是否存在男生强迫女生等情形来判断;如果无法划分,则可能按照与女生家长的同等比例来承担赔偿责任。

教师心声

课堂外的压力超过教学

此事进展尚无定论,可闻听消息的老师们都十分震惊。这个案例太极端了!大家在为怀孕女生揪心的同时,老师们也表达了压力感:“学生的安全和学习是老师最关心的事情,每一位老师都不会掉以轻心。但这个年龄段的孩子思维活跃,懵懂好动,要带好他们真不容易。很多时候,老师的压力来自于教学以外。

做了20年中学班主任的于老师告诉记者:“为了便于家长沟通,负责任的老师都将手机号码和宅电留给家长。这意味着老师的个人时间也要贡献出来。于老师家里的电话号码公布之后,经常会在深更半夜接到家长的突然来电。一天凌晨,家里的电话突然响了起来。这么晚,一定是父母家出事了!于老师跳了起来,只听电话那边正在吵架,摔东西的声音、相互厮打的吼叫、无助的哭声……混乱间,电话那边的家长开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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