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龚也觉得痛苦,也觉得对不起老人,但他说他没有钱。10万元不是一个小数目,但以小龚的收入来说,这笔钱是两三年能挣回来的。这些钱和女孩父母所受到的打击、伤害相比,真的不算什么了。”
夫妻之间有注意义务?
丈夫没有杀害妻子,妻子在丈夫面前跳楼自SA,丈夫是否对妻子的死负有责任?
第一次开庭时,主审法官曾问原告律师卜祥熙,他提出赔偿理由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卜祥熙当时说,夫妻之间有相互注意的义务。法官请卜祥熙指出这个义务的法律出处。卜祥熙想了想回答,夫妻间的注意义务是婚姻法的原则赋予的。
然而,这个回答仍不能令本案的被告方信服。夫妻之间真的有注意义务吗?一方若是想不开寻短见,另一方就要因忽略了注意义务而承担责任吗?夫妻免不了吵架,如果一方以死威胁,另一方就要时刻注意对方,倘若没当回事,对方真的寻了短见,另一方就要负责任吗?
按照这样的逻辑,夫妻吵架这个平常事,一下子变得沉重起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薛宁兰研究员说,小佳的案子并不应归结为夫妻注意义务的问题。
薛宁兰说:“小龚对于小佳的死确实负有责任,但这个责任不是因为他们的夫妻身份产生的,而是因为他们激烈吵架这个行为产生的。两个人激烈争吵,即使不是夫妻,也因争吵行为增加了互相注意、关注的义务。除了寻短见这个极端情况,争吵时还可能出现一方突发急病,这时另一方也负有及时送医的义务。如果另一方发现了但不予理睬,那他就对后果承担责任。这个案子的关键问题是,小龚当时和小佳处在同一个房间,他应当能感知到小佳跳楼的动作,能感知到却没有阻止,这种情况下才是他承担责任的前提。”
北京大学婚姻法教授马忆南分析小佳的案子时说:“类似的案子在我国曾经出现过,作为丈夫,小龚的赔偿责任是免不了的。因为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尊重、忠实扶助的义务,通常我们只重视夫妻相互扶养义务中的经济扶养,忽略了精神上的抚慰,其实扶养义务里包含精神照顾的内容。夫妻争吵时,双方同样负有精神上的照顾义务,这里面当然也包含了关注对方是否安全的内容,这不需要法律条文再特意说明。这就如同消防员有救火的义务,也当然有从火场中救人的义务一样。”
但是,这并不代表夫妻一方只要以死威胁,对方就要承担相应的风险。马忆南教授说:“法律不会鼓励夫妻之间以死亡相威胁,并能获得利益。本案最关键的情节是,丈夫在场眼看着妻子自SA而没有阻止,丈夫负有责任。有一些经常以死威胁对方的夫妻,假如另一方觉得对方只是‘吓唬’自己,没有更多去注意和防范,结果对方真的实施自SA行为,那么法官在判决时也会酌情处理。这种案件,法官需要具体分析案情自由裁量。” 即使法律关系能够澄清,小佳年轻的生命也无法挽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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