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在第一时间赶到出事现场,经过调查,排除了他杀的可能。小佳的父母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女儿已经离世的现实,当晚还有说有笑的女儿,几个小时之后怎么就从窗户里跳下去了?谁把女儿逼到这步?赵先生夫妇满脑子都是这些疑问。
赵先生反复追问女婿:小佳跳楼之前,你们吵了些什么?小佳有没有说要死给你看之类的话?
小龚说他不记得小佳说过这样的话,小佳只是问他,是不是已经不在乎自己了。
赵先生不知道女婿的话有多少可信度,当时只有他们小夫妻俩在房间里,女儿已经离去,现在死无对证。
“她的房间我清楚,窗户高,床和窗户之间有一个大空当,摆着一张桌子。人要跳下去,不踩桌子够不到窗台。一个大活人踩桌子爬上窗台,这么大动作,女婿难道一点都不知道?”赵先生对女婿说不知情强烈不满。
小佳的妈妈也赞同丈夫的判断。她补充说:“我女儿有点胖,她不可能很顺当地从窗户里跳下去,她那么胖,要跳下去肯定动静很大,女婿怎么会不知道?不仅女婿,连住在同一套房子里的公婆也应该能听到动静。”赵先生夫妇俩越想越糊涂,除了女婿的责任不说,小佳的公婆听见夫妻俩这么激烈的争吵为什么连问都不问,如果公婆听到动静过去劝慰一下,也许女儿就不会自SA。
老夫妇愤然起诉女婿
小佳的自SA完全改变了两家人的生活。以前胜于远亲的4位老人,现在形同陌路,甚至不愿碰面。赵先生和马女士刻意回避着小龚和他的父母,看到他们,赵先生夫妇就会想到女儿。在赵先生夫妇心里,女婿小龚对小佳的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赵先生希望小龚能够在经济上补偿自己。赵先生提出20万元的赔偿要求,但小龚拒绝了。
2009年春节过后,赵先生夫妇一气之下,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在起诉状中,赵先生写道:在双方发生争吵后,女儿从床上起身爬窗台、开窗、坠楼的过程,女婿应当预见到妻子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但是却未履行保护救助义务,任凭妻子死亡的后果发生,应当承担责任。
另外,女儿的公婆与其住隔壁,仅一墙之隔,对夫妻俩激烈的争吵知情但不予制止,故对女儿的死亡结果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女婿一家的行为侵犯了女儿的生命权,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向女婿索赔死亡赔偿金1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朝阳区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并在4月份第一次开庭审理。法庭上,赵先生夫妇和小龚、小龚的父母都出庭应诉,原来的老邻居、好朋友、亲家,现在坐在对立的两边。“开庭时,双方情绪都比较稳定,没有发生争吵,更没有互相责骂,只是对部分事实和男方的责任有不同的理解。”原告赵先生夫妇的代理律师卜祥熙对记者说。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小佳在跳楼前是否有一些暗示性的动作或语言,小龚当时是否知道小佳要跳楼,他是否阻止了小佳的危险动作。对于责任部分,小龚认为,他对于妻子小佳的自SA有道义上的责任,但没有法律上的责任。但律师卜祥熙认为,小龚作为小佳的丈夫,对妻子有注意的义务,这是婚姻法上规定的原则性的义务。
具体到当时的情境,小龚应当能注意到小佳跳楼的危险动作,也当然有义务去阻止她。小龚有注意义务却在主观上忽略了这个义务,因此他对小佳自SA负有责任。至于小龚的父母,两人争吵到平时从没有过的激烈程度,也应该能预见到争吵的严重后果,但他们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忽视了这一注意义务。
虽然对法律责任各有理解,但小龚和他的父母都认为,自己应该给赵先生夫妇一定补偿。于是法官当庭主持双方调解,但在赔偿金额上,双方又争执不下。卜祥熙律师说,赵先生夫妇提出赔偿15万元,小龚表示他没有这个能力。法庭调解小龚支付10万元,但小龚和他父母都说,他们没有这么多钱。由于赔偿金额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当天的调解失败了。
庭审之后,腿有残疾的赵先生拄着拐杖在妻子的搀扶下,慢慢地走出法庭。看到这凄凉的一幕,卜律师说他感到心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