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09-04-14 22:34:36 来源:南海网 作者:
乐东县法院依照我国《刑法》及《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认定陈×辉的行为构成强奸(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赔偿王某医疗费2355.9元、营养费3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护理费580元、误工费580元、交通费540元,合计4755.9元。(来源:海南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