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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派出所副所长酒后乱性惹事被判刑

发表时间:2009-04-14 22:34:36 来源:南海网 作者:


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乐光派出所原副所长陈×辉,酒后脱掉自己衣裤,欲强行与女子王某发生性关系,遭到王某反抗遂对其进行殴打,致其轻微伤。昨日,乐东县法院判处陈×辉有期徒刑两年,并赔偿受害者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4755.9元。

副所长与朋友喝酒至凌晨

今年45岁的陈×辉,是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人。2007年,陈×辉到乐东公安局乐光派出所任副所长,住在乐光农场招待所宿舍。陈×辉到乐光农场后,通过农场职工卢清宝,认识了乐东县千家镇高土村人、今年34岁的女子王某。王某比较好客,她把陈×辉等人当成了自己的朋友,只要陈×辉等人到她家里,她就做饭菜、买酒招待。陈×辉与其朋友,经常到王某家喝酒。

去年31114时许,陈×辉和卢清宝等人,再次来到王某家里,与王某及其女性朋友黄某等人一起喝酒。陈×辉和王某等人一直喝到晚上10时许。陈×辉随后提出,大家一起去乐光农场场部喝酒,在场的人都表示同意。

几人分别骑着摩托车,来到乐光农场场部的一家烧烤园,几人一直喝酒闲聊到次日凌晨2时许。大家都说酒喝够了,并准备回家。王某要坐朋友黄某的摩托车回家,但被陈×辉阻止,非拉王某坐他的摩托车不可。王某没办法,只好坐上陈×辉的摩托车。走在前面的几个人骑着摩托车先离开烧烤园。陈×辉启动摩托车后,没有朝王某家的方向行驶,而是向自己住的乐光农场招待所方向驶去,一直到乐光农场招待所一楼门口处,才将车熄火停下。陈×辉推着摩托车,沿西侧一楼走廊走到尾端其睡房前,将摩托车停放在靠近走廊窗户旁,然后将房门打开走进房内,但未打开房间的灯。

酒后强奸未遂打伤受害女子

王某站在门口不愿进入陈×辉的房间,陈×辉随即把王某拉进房间,顺势双手抱住王某,将王某按在床上,脱掉长裤,欲强行要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喝多了的王某见陈×辉仅穿着内裤,使劲地将陈×辉推开,挣脱陈×辉后,王某打开房间的灯准备逃走。陈×辉见状,便跑到房门处将灯关掉,接着,他又将王某抱起按倒在床上,并用一只手掐住王某的脖子。王某继续反抗,用手推并用双膝盖顶开陈×辉,再次挣脱陈×辉后又将房间的灯打亮。看见陈×辉身上只穿着一条深蓝色的内裤。这时,陈×辉又冲过来要关灯,王某用手按住开关不让其关灯,并大骂陈×你不是人,你是狗,每次去我家,我都用好酒好菜招待你,你却这样对待我。并责问陈×辉要干什么。

×辉见未能得逞,便大声骂王某是贱货,王某听后就与陈×辉对骂。恼羞成怒的陈×辉打了王某一巴掌,接着用拳脚殴打王某,王某大声呼喊救命!随后,陈×辉将房门打开,边打王某边叫王某滚开。王某在招待所大门旁,捡起一把扫把欲打陈×辉,但被陈×辉抢走。王某就哭骂着往农场烧烤园处跑去。在烧烤园,王某碰到她的弟弟王某某,王某某正四处寻找她。王某遂叫家人报警。

王某被陈×辉打伤,后被送到医院接受治疗。经乐东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王某被陈×辉打伤后共住院14天,花去医疗费2355.9元。接到报警后,乐东县乐光派出所民警出警,并于2008313日,对陈×辉刑事拘留,随后取保候审。今年34日,陈×辉被批准逮捕。

构成强奸未遂罪被判刑两年

今年227日,乐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陈×辉犯强奸(未遂)罪,向乐东县法院提起公诉。

乐东县法院不公开审理该案。法院认为,陈×辉违背妇女意志,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但由于遭到被害人的激烈反抗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强奸(未遂)罪。对被告人陈×辉关于其没有强奸被害人,及其辩护人关于本案事实严重不清、证据严重不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的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在本案件中陈×辉借口送王某回家却用摩托车载往其宿舍,回到宿舍后陈×辉将自己身穿的长裤脱掉并强行采取对王某搂、摸、抱的行为,都充分证明被告人有与王某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意图;遭拒后又采取骂、打的方式对待被害人,致王某轻微伤;同时,在本案中被害人王某陈述的情节,与证人的证言和被告人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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