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琳一直都想不明白,她和李勇的婚姻生活一直都好好的,没有争执、风平浪静,现在到底怎么了?沈琳心想,再不保护这个家,就完了。没想到,还没等沈琳出手,她竟然先接到了“第三者”的电话。那个女人毫不掩饰、开门见山地便告诉沈琳说:“我爱上了你老公”。听电话里的声音,那个女人应该很年轻。听到这句话后,惊慌失措的沈琳连忙挂断了电话,心却在流泪。很显然,这次的交锋输给了“第三者”。
沈琳通过调查得知,打电话的这个女人叫丽丽,25岁,是一名公务员,她是在一次业务招待的酒会上认识李勇的。为了维持自己的家庭,沈琳决定与这名“第三者”搏一搏。
沈琳咨询律师,是否能在婚姻上维护自己的权益,或者能对破坏婚姻的第三者进行起诉?但得到的答案却让她心灰意冷,律师告诉她,目前,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第三者”的责任问题。即使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确定了“在离婚诉讼中,与他人同居的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这种赔偿责任也是夫妻中过错方的责任,和“第三者”没有关系。
不能用法律来维护自己,于是,情绪激动的沈琳找到了“第三者”丽丽的单位,向其单位领导说明此事,希望能借此让这个女人知难而退,平息此事。没想到,事情却完全出乎沈琳的意料,不久后,沈琳竟接到了一份法院的传票,通知她被起诉了,理由是扰乱他人工作、毁坏他人名誉,并要求沈琳作出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失。
“我真想不通,我还被‘第三者’起诉了?我是受害者,为什么没有法律能惩罚那些破坏别人家庭的‘第三者’?”说到此时,沈琳情绪开始激动,眼眶也逐渐红润起来。
“难道我们只能眼睁睁看着‘狐狸精’把自己的老公抢走?”“我只能干着急,根本拿那‘狐狸精’没有一点办法!”陪同沈琳一起来的另一位女士说,她也是一位老板的妻子,和沈琳也有着同样的遭遇,“小偷抢个钱包可以被抓,现在老公被别人‘抢’走,却无可奈何。我这种伤害比被抢钱更难受,可为什么法律却对‘第三者’没一点办法?”这位女士气愤地说道。
偷拍资料不具法律效力
记者采访发现,深受“第三者”伤害的富商妻子,远远不止沈琳一个人。
30多岁的金姐算得上是一个女强人,做生意很有头脑,长相也不差。
她的老公朱文高高大大,十分帅气。1998年,他俩从湘西农村到了长沙,从做小商品批零开始在商界摸爬滚打,逐渐成为长沙某大市场的零售领头羊。
金姐曾和朱文签过一个协议:谁在感情方面出问题,只拿1万元钱走人。“当时是开玩笑的,没想过这个协议会生效。“
那是在2008年,长沙警方发现金姐的商行涉嫌非法经营,她和丈夫均被刑拘。因涉案情节并不严重,3个月后金姐被取保候审,可当晚朱文却没回家。精明的金姐查看账目,“3个月竟少了100多万元,我知道是为什么,希望他自己承认。”她说,但朱文始终什么都没有说。
金姐想办法调出了朱文的通话清单,“有个号码每天都有四五次联系,有时还是在半夜零时以后,我打过去,才知是个女的。”金姐说,这时她才知道老公在外有女人。
2008年冬,金姐查出“第三者”是个20多岁的姑娘,当时朱文和“第三者”在长沙某地喝茶。于是,她立即带着侄儿冲到茶馆,对着“第三者”狠狠地打了一记耳光。
“面对你们俩,我左右为难。”朱文以买烟为由,跑了,当晚却和“第三者”在外租房住到一起。为了家庭,金姐主动找“第三者”协商,但对方却不依不饶地说:“属于男方的那些财产我都要。”如今,三方都僵持不下。
“现实情况是,即使我和丈夫离婚了,我虽可多分一些财产,但拿‘第三者’还是没办法。”已加入“反第三者联盟”的张妍说。不到30岁的张妍,原本做梦都不会想到自己会出现在“反第三者联盟”中。此前,外貌美艳的她和丈夫一直相敬如宾,他们的家庭战争始于一部手机——她在丈夫手机里看到多条肉麻的短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