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治疗机构对他的主张是采信,还是该当成“疯言疯语”不予理睬?
“住院自主决定权,包括‘拒绝住院权’,已经治愈患者的‘出院权’等。”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委员、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刘白驹告诉记者,目前在国际上,疑似精神病人的拒绝住院权得到了广泛认同。当然,疑似精神病患者也没有绝对的拒绝住院权,当其没有自知力的时候,就应该被强制收治。
刘白驹很赞同联合国《保护患精神疾病的人和改善精神卫生保健的原则》的规定,即“没有精神病人的知情、同意,不得对其进行治疗;一个人只有在因精神病很可能立即和迫近地伤害自己和他人,其精神病是严重的并已损害其判断能力的时候,才可经过法定的程序将他非自愿地收住精神病院”。“遗憾的是,我国还没有‘法定程序’,现有法律在这方面还没有规定”。
在实践中,如果送治人(亲属、单位等)不同意,精神病医疗机构往往以“委托人不同意”为由不予放行,这会导致精神已经恢复正常的人被继续留置、服药。
对病人出院的条件,中山市埠湖医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该院奉行的是“来去自由”的原则。这个“自由”是病人的自由还是家属的自由?这位负责人表示,“病人监护人的意思当然很重要,因为很多精神病人是没有自知力的。”他强调,在邹宜均的治疗上,该院是依据国家已有的医疗规范来处理的,“她的母亲始终陪护,医院的诊疗过程都有病历记录”,该院的有关做法都是“合法合理、合乎医疗规范的”。
“如果发现病人已经治愈,应该允许其立即出院。”北京大学教授孙东东告诉记者,对已经治愈的精神病患者的“出院”要求,无论有没有送治人的同意,精神病医疗机构都应该立即同意。但是他也指出,这会给精神病医疗机构的“收费”增加困难。
B 病到什么程度可以强制治疗
被院方事后认定为“双相情感障碍”的邹宜均,必须被强制治疗吗?
“院方是依据‘精神病人入院收治指征’对我进行强制收治的。”邹宜均说。这一点,从广州白云心理医院张医生那里也得到了印证,他表示:“这是我们行业内统一适用的标准。”
中山市埠湖医院有关负责人也表示,在诊断病人时,他们同时也会参照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和国际上通行的一些诊断标准。
“精神病人入院收治指征”,是卫生部2001年11月出台的《关于加强对精神病院管理的通知》的一个附件,其中列明了“临床症状严重,对自己和(或)周围构成危害者”等5项具体指标。
“‘拒绝接受治疗或门诊治疗困难者’这一标准很容易让没病的人被强制收治。”邹宜均说,在接受强制治疗过程中,医生们判断她是否有精神病的标准之一是她自己是否承认有病。“不承认”会被医生认为是缺乏自知力、拒绝接受治疗;如果反抗甚或使用暴力,则会被医生视为“门诊治疗困难者”、有躁狂症状;如果告诉医生自己遭受亲属迫害,对此家属一般会彻底否认,而医生会认为此人已经有妄想、幻觉了。
对“越不承认有病,越证明有精神病”,孙东东解释说,精神病人是不会承认自己有病的,而其治愈的标准也应该是“承认有精神病,对自己的病情非常明了,能自己调节药量”。
“所有的精神病患者,都应该根据病情轻重,决定是否住院治疗,不能一概而论。我认为,只要没有危险性,一概不应住院治疗。”刘白驹表示,住院治疗的患者应该符合“很可能立即和迫近地伤害自己和他人,严重到已损害其判断能力”的条件。
在刘白驹看来,“非自愿住院治疗”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按照我国立法法规定,应该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来规定,“精神病人入院收治指征”只是一个文件。
C 强制治疗,全由送治者说了算?
邹宜均质疑的另外一个问题是:诊断时,送治者的话语应否被完全采信?
黄雪涛告诉记者,2006年10月,邹宜均被强制治疗后,舆论普遍关注,她的家人在广州白云心理医院召开记者招待会,宣读了公开信,称邹宜均因父亲过世和婚姻失败的双重打击,曾有自SA行为,已患精神病,他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