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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警察强奸女教师还是女教师诬陷警察强奸?

发表时间:2009-02-24 23:33:05 来源:法制与新闻 作者:金法


:被告人苏明、翁粉的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但被告人苏明、翁粉均辩称,没有诬告陷害李俊。被告人苏明的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明犯诬告陷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苏明无罪。另外,被告人苏明在侦查机关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致。

法院判决诬陷者获刑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人苏明因认为民警李俊在其办公室被砸、其被打一事上处理不公,为想让李俊受到刑事追究,便与被告人翁粉预谋,指使翁粉与李俊发生性关系后,再向公安机关控告李俊强奸。之后,他还在网上发布信息,诬告陷害李俊。

经过多次认真研究,2009元旦前夕,金水区人民法院下达了一审判决。该院在判决中认为,被告人苏明、翁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诬告陷害罪。

关于被告人苏明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苏明在侦查机关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取得。经对看守所在押人员体检表、视听资料核查证实,被告人苏明在出所及入所时身体均无外伤,说明其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无被殴打、体罚情况,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苏明的供述为合法取得,故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苏明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被告人翁粉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据了解,判决书送达后,苏明和翁粉均提出了上诉。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网上发帖须守法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普及,一些人在网上想说就说、不计后果的行为已成蔓延之势,如本案中的两个当事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乱发帖诬陷他人。殊不知,这样做的结果,最终只能得到法律的惩处。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这种犯罪是行为人企图假借司法机关实现其诬陷无辜者之目的。这种犯罪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使无辜者的名誉受到损害,而且可能导致错捕、错判,甚至错杀的严重后果,造成冤假错案,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司法机关的威信。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在捏造事实,一向有关机关或单位告发就会产生被告发人遭受刑事追究的危害后果,但仍决意为之,并且希望这一危害结果发生。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是挟嫌报复、栽赃陷害、发泄私愤;有的是利欲熏心、嫉贤妒能、邀功请赏;有的是居心叵测,排除异己,欲取而代之;有的是嫁祸他人,以洗刷自己、摆脱困境等等。但不管其动机如何,其目的都是为了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如果不具有这一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诸如败坏他人名誉,阻止他人升迁而捏造事实诬告其有不道德行为或是有一般的违法行为,就不能构成本罪。当然,行为人实施了诬告陷害的行为,但是否实现了其目的即他人是否已受到刑事追究,则不影响本罪成立。

因此,公民和网站都应当遵纪守法,不要为了一己私利而乱发帖子。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上述内容的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记录。同时,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也明确指出: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此类信息应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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