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证明。
更为荒唐的是,为了避免公安机关对某一“体系”的打击波及其他“体系”,传销组织者发明了一个“负调控”的说法:他们宣扬由于是“试点”,必须控制规模。为了防止泛滥,政府要对个别“体系”进行打击,并在媒体上宣传打击传销成果,这是进行“负调控”,让那些立场不坚定的人出局,促进“资本运作”的健康发展。
打击传销,刑法有望增加“组织领导传销罪”
从2008年3月起,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统一部署,对广西境内的高额传销立案侦查,先后打掉了5个传销“体系”,查扣了37辆小汽车,现金50多万元,冻结了大批账户。办案中发现,一些升级为“老总”的传销骨干利用赃款在南宁、北海等地购买了多处房产,过着奢华的生活。
与这些极少数的“成功人士”相比,更多的人成为高额传销这种疯狂“老鼠会”的垫脚石。福建宁德市周宁县的赖某听信其表哥的蛊惑,以亲戚拉亲戚的方式,先后将30多人带到北海从事“资本运作”,投入180多万元血本无归。这些亲戚从小跟着他做生意,有人开超市,有人开茶叶店,还有的办工厂,家成业就,为了“资本运作”却把商铺盘掉、工厂关门。赖某说,表哥一直跟自己说这是政府允许的项目,利国利民利己,原来是拉大旗作虎皮,做的实际是国家禁止的传销。
目前,北海市检察机关以非法经营罪起诉了这起高额传销案的全部被告人。一位检察官说,北海市近年来一直对传销保持高压态势,每年都有传销骨干被起诉判刑,“以非法经营罪对传销定罪处罚,依据的是最高法院2001年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但非法经营罪的‘情节严重’主要以非法经营数额为依据,往往难以搜集证据确认,多少影响了对这种犯罪行为的惩治效果”。
据了解,此前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增加了“组织领导传销罪”。规定对“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视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可处3年以下或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关专家认为,许多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日本、加拿大和香港都对“金字塔”式的多层次、无限连锁等营销方式有相应的法规限制。刑法增加这样一个专门罪名,对于遏制传销活动将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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