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第三条列举了三种市场垄断行为,即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显而易见,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的规定更加全面、上位。
这位负责人认为,反垄断法实施以后,会有不少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发生,反垄断民事诉讼势将成为人民法院新的重要审判领域。
反垄断案件高度疑难复杂极具挑战
反垄断案件高度疑难复杂,经济与法律问题相互交织,专业性很强,对企业和行业均有重大影响,有些案件还涉及国家的经济安全。“这类案件的审判将是未来人民法院工作中一项极具挑战性的审判业务,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将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该负责人表示。
由于市场垄断行为的复杂性,许多问题需要通过执法实践来不断摸索、丰富和完善,反垄断立法具有原则性和抽象性,尤其是涉及法院司法审判方面的规定很少。
毫无疑问,人民法院在执行反垄断法的过程中肯定会遇到许多需要研究解决的疑难、复杂问题,亟需尽快予以明确。
问题一:如何确定管辖。
反垄断民事案件的管辖,是采取一般的管辖还是像专利案件那样实行指定管辖;如果实行指定管辖,是针对所有反垄断民事案件还是要考虑不同类型的垄断行为区别对待。
问题二:怎么界定原告资格。
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原告资格的界定,主要是消费者能否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以及能够提起诉讼的经营者的范围和条件。
问题三:禁令救济等如何适用。
在垄断行为的民事责任形式上,人民法院除了可以给予受害人以损害赔偿救济以外,如何给予禁令等救济,以及如何具体适用这些民事救济,包括损害赔偿如何计算。
问题四:反垄断法未列举垄断行为能否认定。
法院能否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认定反垄断法明确列举情形以外的其他垄断行为方式。
问题五:反垄断执法与民事诉讼如何衔接。
反垄断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的协调与衔接,主要是在一个程序中认定的事实和对行为的定性在另一个程序中如何处理。
问题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关于垄断行为的事实认定,主要是如何分配反垄断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以及如何确定科学、合理的反垄断分析方法,这涉及到市场范围的界定和市场份额的认定以及当事人关系调查等诸多实际操作问题。
问题七:如何区分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界限。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关系如何具体界定,主要涉及到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问题,也涉及到合同法下的有关技术垄断规则与反垄断法的衔接适用问题。
记者了解到,对于人民法院执行反垄断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目前正在筹划召开一个专题研讨会,就有关反垄断民事诉讼的一些紧迫问题进行研讨。同时,将根据司法实践的具体需要,考虑是否有必要尽快启动有关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记者 袁定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