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4家防伪企业起诉国家质检总局的案子有了初步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防伪企业代理律师周泽送达书面裁定,称“本院不予受理”。
记者了解到,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第一天,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东方惠科防伪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防伪企业起诉国家质检总局推广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并强制要求企业对产品赋码交费加入电子监管网的行政行为。
对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4家防伪企业是否准备上诉,人们颇为关注。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龙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就此问题4家防伪企业还在商讨。”防伪企业代理律师周泽则表示肯定将上诉。
至此,反垄断法实施一个多月来,被称为我国“反垄断第一案”的司法救济途径生死难卜,而人们对受害人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法院会否直接受理亦心存疑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有关负责人9月6日表示,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受害人提起的反垄断民事诉讼。
垄断行为民事司法救济不可或缺
“对于垄断行为的民事司法救济非常重要,这对于实现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具有重大意义,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该负责人强调。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条也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据介绍,上个世纪末叶以来,国际上已有强化反垄断民事救济的普遍趋势,许多国家通过修改法律、激励私人诉讼等强化反垄断民事救济。我国反垄断法关于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规定既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也与各国反垄断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普遍做法相一致。
2007年8月30日反垄断法通过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就在民事案件案由制定过程中对有关反垄断案件的统一审理问题加以充分考虑。
“考虑到反垄断法与制止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和保护知识产权紧密相关,也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同属于竞争法范畴,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终将垄断纠纷与各种不正当竞争纠纷集中规定,统一纳入知识产权纠纷范围,明确规定了‘垄断纠纷’这一三级案由。”这位负责人解释道。
与此同时,今年7月28日,在反垄断法正式实施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出了《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通知》,不仅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和审判反垄断行政诉讼案件,而且明确指出,因垄断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和反垄断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依法审判。
反垄断民事案件均由知产庭审理
为了确保反垄断民事案件审判的质量和有利于及时总结审判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准备采取一些组织保障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出通知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反垄断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内部的审理分工。
“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各类反垄断民事案件的审判,而不仅限于审理涉及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民事案件。”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准备于近期在其知识产权庭设立专门负责反垄断审判的合议庭,以加强对全国法院反垄断民事审判工作的研究和指导。
涉垄断行为案件法院已有审理
“严格地讲,在反垄断法实施以前,人民法院并未明确以垄断纠纷的名义受理过反垄断案件,但在一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审理中会涉及到与垄断行为有关的问题。”该负责人说。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对此作出了具体解释。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法和司法解释的这些规定,对一些涉及垄断行为性质的技术合同作出了无效认定。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此外,曾经有个别地方法院还受理过当事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关于“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规定提起的民事诉讼,以及搭售和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等民事案件,这类案件在本质上属于反垄断纠纷,大体上相当于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