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辩称:本案《委托代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之后签订的;陈锡文诉称委托方进行风险代理、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被告说,本案《委托代理合同》对陈锡文来说毫无风险,而对于受托方却包含着非常大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受托方只能支出,没有收入的后果。对于显失公平的问题,我方是10万元以上拿70%,回头看好像拿多了,但在签订合同时风险确实是存在的。在签订时显失公平而不是看后来得多少才去论是否显失公平。签订合同是有前提的,工伤认定、评残等是由律师承担的,因此在合同中就约定了在10万元以内不收取任何费用,超出10万元以外的按照超出部分的70%来收费,在签订此合同时我们并没有考虑到此案会如此快地结案,因此提出显失公平是不成立的。
对于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各有说法。
被告之一的南宁市百举名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和平说,“我们认为这个合同没有违反法律和法规,是合法有效的,正因为合法有效,我们才在原合同的基础上进行退让,也不是无原则的让步,诉讼费由原告支付,达成目前这个结果大家都是自愿的,我们感到比较满意。”
“对调解我不想做太多的评论。从2007年8月开始到现在,可以说我经历了许多心酸的事情,最终有个调解的结果出来了,也就算了。”原告代理人苏铃静说,赔偿金虽然拿到了5万多元,但是她始终认为那份合同仍然不合理,特别是合同的第十条,律师事务所不能占70%,最多他们只能拿3万元,应退回多收的8万元。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