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官的特许下,瘫痪的陈锡文躺在担架上参加庭审。图为陈锡文在法庭上查看证据。
工伤赔偿27万 律师拿走11万
经法院调解律师退回5万元代理费
一位因工伤高位截瘫的农民工状告律师,要求讨回11万元代理费。近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告律师自愿归还原告52500元,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原告陈锡文,原在南宁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地打工。2007年2月9日,一只挂在吊机上的铁桶在运送过程中突然脱钩,迅速落下的铁桶刚好砸中了他的背部。在用工单位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医院的精心治疗,陈锡文保住了自己的生命,但高位瘫痪,用工单位付出了医药费等9万多元。
在与用工单位理赔的过程中,经大哥陈锡刘的介绍,2006年6月3日,作为甲方的陈锡文、陈锡刘两兄弟与乙方横县横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助理苏东庚和南宁市百举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大伟签订了代理合同。合同最后一条约定,若陈锡文获得赔偿款超过10万元,超出部分代理人占70%,陈锡文占30%。
签下合同的第三天,用工老板一次性支付陈锡文27万元赔偿款。按照合同的规定,横县横原律师事务所和南宁市百举名律师事务所应该收取17万元的70%即11.9万元。6月6日,陈锡文的大哥陈锡刘与两名代理人从银行提走了11万元。
去年8月,陈锡文的亲戚苏铃静在回家探亲时听说了这件事。苏铃静认为,协议上的代理费计算方法这一条不合理,这11万元给得太冤了。
因为自己不懂法律,苏铃静通过网络和查阅法律书籍来了解相关规定和相似案例,经过多方面了解后,今年1月,苏铃静作为陈锡文的代理人,把两名律师和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告上了法庭。
第一次开庭,原、被告双方围绕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双方委托代理合同是诉讼代理还是非诉讼代理、双方合同约定收取代理费的标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焦点展开了激烈争论。法庭从下午3点钟审理到下午7点,因在法庭上双方意见分歧悬殊,无法达成调解,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第二次开庭,经主审法官的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都有意和解,但是在数额上还是没能达成一致,原告要求最少退回6万元,律师事务所只同意最多退回5万元。在相持不下的情况下,旁听案件的用工单位南宁市建德劳务公司的雷某当场答应再一次提供陈锡文1万元补偿费,双方才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自愿归还原告人民币52500元,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我们考虑到伤者的实际困难,作为用人单位只想把这件事情早点做个了结,我们也不曾想到会出现这个结果,陈锡文拿到这笔钱以后,不但可以治病养伤,还可以为他自己以后的发展提供资金基础。”雷某说。
当事人说
原告:代理费计算不合理
被告:代理合同合法有效
所得的赔偿款几乎有一半要给律师,这让陈锡文一家非常意外。
陈锡文就此接受记者采访说:“肯定可惜了,全家人没有我的劳动就没有办法生存了,现在伤又没有好。”陈锡文的妻子智力上有残疾,只能做一些简单的家务,根本不可能出去工作挣钱,他们还有一个女儿才7岁,寄养在陈锡文的岳父家里。
陈锡文的代理人苏铃静说:“我认为作为一个工伤赔偿款的代理人,要取走赔偿款的70%,这个肯定是不合理的。”
陈锡文向法院起诉称:原告在医院治疗期间,心情是比较着急的,而且其当时的意识是有限的,被告没有将合同的真实内容告知原告,因此被告当时是在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诈的情况下而订立该委托合同,因此该合同是无效的。原告也是因为对国家政策有重大的误解而订立的该合同。
因此,原告请求:1.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无效,依法撤销该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11万元代理费给原告,并支付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