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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将发布司法解释 统一刑附民诉讼赔偿标准

发表时间:2008-08-15 20:49:11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他举例说,最为典型的就是性犯罪,如强制猥亵、强奸等案件,如果未造成身体上的损害,根本没有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可这类案件给被害人造成的精神创伤恰恰是最严重的。但是只要给被告人依法定罪处刑,就是对被害人精神最大的慰藉。
  
  而且,从实践看,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案件,如杀人、抢劫致人死亡等,被告人基本都不具备较高赔偿能力,许多犯罪分子甚至就是为几百元钱而杀人越货!
  
  这种情况下,怎样才能更好地帮助被害人,使其从巨大的创伤和阴影中走出来?沈亮告诉记者,解决的办法,不是不切实际规定更高的赔偿数额,在被害人物质损失都难以得到充分赔偿的情形下,再增加赔偿精神损失没有实际意义。“不能把判决和执行简单割裂开来。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权利保护,不能完全依赖于一份没有执行可能的判决书。”
  
  多位法官向记者表示,坚持用较高的赔偿标准,表面上看似乎强化了对被害方的权益保护力度,实际上却不但使被害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而且还引发了诸多问题:由于大幅度提高了赔偿标准,一方面明显超出了绝大部分被告人的实际赔付能力,另一方面又使得被害方期望值过高,在可能的调解中往往不愿让步,更加大了达成调解协议的难度;对于几经调解仍无法达成协议的案件,法院不得不作出判决,但下判之后,因被告人被执行死刑或者入狱服刑,裁判通常根本无执行可能,被害人实际上仍得不到任何赔偿。
  
  而如果只赔偿已造成的实际损害和必然发生的损害,一般案件大致在两三万元左右,从实践看,反倒更有可能让被害人及时拿到“救命钱”。
  
  当记者问这一司法解释何时出台时,沈亮说:“法院内外认识还须进一步统一,我们当然是希望越快越好!”
  
  “我们还应当看到,即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充分考虑到当前绝大多数刑事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按照较低赔偿标准执行,也还必然存在相当数量的案件,尤其是杀人、抢劫之类的重大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依然没有赔偿能力,刑事被害人依然拿不到任何经济赔偿。”沈亮告诉记者,“这就应当考虑采取国家救助的方式,帮助这些刑事被害人解决生活和医疗方面的迫切需求,体现国家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所以,在解决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和标准的同时,还迫切需要推动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工作的开展和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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