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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将发布司法解释 统一刑附民诉讼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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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8-08-15 20:49:11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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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亮告诉记者,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四种情况:有的省高级法院自己出台了一些规范;没有规范的地方,如果被告人有钱,被害人提出来了,法院原则上支持;如果被告人没有钱,法院驳回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后一种就是法官主持调解,努力促进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其中,“调解的效果比较好,调解结案的附带民事赔偿容易得到执行。直到现在为止,基层法院还主要采取此方式。”沈亮说。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主要是针对民事诉讼中的人身损害案件确定了标准。 按照这一解释,如果发生了人身损害导致死亡的案件,如交通肇事案,死亡赔偿金在农村可达到十万元,在城市达二十万元,发展到现在,一些城市如北京、上海等已经达到三四十万元,农村接近二十万元。 “这一司法解释,在处理民事案件侵权纠纷导致的生命健康的损失时,大体上是可行的,包括造成死亡的案件给予的死亡赔偿金。”沈亮说,大体可行的基础原因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大多数是交通肇事、雇主责任之类的案件,交通肇事案件的车主大多有一定经济基础,再加上车险,经济赔偿能力较好,而雇主也往往具有较好的赔偿能力。所以,所定的数额基本符合这一类案件当事人的经济条件,尽管也有许多难以执行。 这一司法解释出台后,一些地方法院以此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标准。 然而,“由于没有一个正式的标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我国一度出现了混乱的状况。”沈亮告诉记者。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进行了调研,各地法院普遍反映,附带民事诉讼的现状:第一难,第二乱。主要问题是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有的地方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根本判不下去,因为数额太高,严重脱离了实际。即使一些法院照此判下去了,被害人亲属拿到的也是一张“白条”,执行率基本为零。 一位基层法院法官坦言:“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不能适用高标准,应最大限度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后,能赔多少赔多少,尽量避免空判。” 不能不切实际地按高标准赔偿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将发布司法解释统一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标准,终结赔偿标准混乱的局面。 按照初步的原则意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同于单纯的民事诉讼,审理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应兼顾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的利益,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依据法律实事求是地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要强调进行调解,调解的赔偿标准不受规定的赔偿标准限制。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标准能不能更高一些?能不能如普通民事案件一样,赔偿“死亡赔偿金”?一位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人士直言:“任何人都愿意给被害人更高的赔偿,初衷很朴素,要给被害人以最大限度的赔偿。我们也是这样希望的,但法律不是这样规定的,实践中也难以实现。” 沈亮向记者透露了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不能脱离实际按照高标准赔偿的原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民事部分是依附于刑事部分的,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优先适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能完全不加区分地一律适用包括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在内的民事规范。我国刑事法律明确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相关民事领域的司法解释不能简单照搬适用。”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就附带民事诉讼已作出的司法解释都规定要赔偿物质损失,没有规定赔偿精神损害。 沈亮解释说,单纯的民事侵权,被告人只承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而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不但要承担民事上的损害赔偿责任,更重要的是还要承担严厉的刑事责任。在确定刑罚的过程中,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程度已经作为重要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刑罚的适用本身就是对被害人精神上最大的慰藉,如再进行精神损害的赔偿,就有重复评价之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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