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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欠款‘利滚利’ 实乃霸王条款

发表时间:2008-07-05 06:42:22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


    “你别问我了,真的很复杂,反正各家都是大同小异。总之你千万别欠款就是了。”这是一位记者相熟的银行人士给的回答,一方面令人啼笑皆非,一方面其实也让人认识到了“行规”的“威力”。

    3大质疑剑指银行行规

  质疑一“滞纳金”银行没资格收

    说起来,王超的辩护律师、南京熙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健和罗利军应该算得上挑战银行“滞纳金”行规的第一人。

    昨天下午,罗利军告诉本报记者,所谓“滞纳金”概念,是属行政法规的范畴,它泛指具有行政征收职能的行政机关,在征收规费的过程中,因义务人迟延交纳规费,而需额外交纳的金钱,被视为行政处罚的一种。很明显,它涉及的双方主体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它们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银行经过改制上市,成了商业银行,跟持卡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民事关系。当持卡人透支,银行与持卡人之间产生的只是借贷关系,所以银行没有权利收取滞纳金。”他甚至认为银行所谓的延期还款要收的“滞纳金”,就成了自说自话。

    对此观点,南京大学法学院的邱鹭风教授予以了肯定。她介绍,在以前国有银行一方面是企业,一方面也承担着行政机构的角色,制定了一些部门规则,实际上带有行政管理职能。但现在银行都商业化了,压根不算行政部门,“滞纳金”这种适用于行政处罚权限的“罚金”,银行自然无法律依据收取。

    那么,是否银行只要把“滞纳金”的表述字样改成“违约金”,就可以按原来的标准收取同样的费用呢?罗利军和邱鹭风都认为未必。罗利军说,收“违约金”意味着双方是民事主体,那么是否收、收多少,在合同签订之初双方就要平等协商,而不是现在银行高高在上制定出来一个规定,消费者想办卡只好签字同意。邱鹭风则进一步指出,“违约责任”在相关法律中有规定,是为了弥补非违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导致的财产损失,如果没有造成实际损失,违约方也可以不赔。而且,赔也要本着“公平”的原则。而此案中,王超给银行带来的损失究竟是什么呢?客观地说,就是所占用了1万元左右的本金和利息,造成银行2年时间无法对此笔款子再放贷创造收益——银行贷款利率,2年期的也不过7.56%一年。

    质疑二存款单利凭啥还款复利

    记者了解到,两位律师当庭出示的最高院的批复是最高院批复给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的。在这份法复〔1996〕18号、名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可否计算复利问题的批复》里明确:“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的计算方法,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2)298号《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作了规定,应当按该办法规定的方法计算。该办法对透支利率的规定已含有惩罚性质。所以,信用卡透支利息不应当再计算复利。”最高院批复的法律效应远远大于银行业行规,据此,律师认为信用卡透支利息不应当再计算复利。具体到王超身上,扣除无法律依据的“滞纳金”及复利,王超应该还给银行本金7884.05元以及合法利息7884.05×0.0005×900,计3547.82元。此说法也得到了邱鹭风的认可。“更让我想不明白的是,现在,存款是计单利,信用卡欠款,收了高额利息,还要计复利。”罗利军补充说。这条记者也从银行业内人士处得到获证,居民存款,银行都是规定计单利的。

    质疑三金融安全不等于保护银行

    “一直以来大家都有个错觉,以为保护银行就是保护金融安全。其实根本不是这么回事。”邱鹭风告诉记者,在欧盟、美国,银行与持卡人的关系是纳入消费者权益保障的。而按照消费者保护要求,银行在制定格式合同时不能侵犯消费者权益,不能用格式合同强化自身利益。她认为,现在信用卡使用规定中很多“霸王条款”在法律界人士看来简直匪夷所思,比如窃卡、冒用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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