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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欠款‘利滚利’ 实乃霸王条款

发表时间:2008-07-05 06:42:22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


南京市民王超(化名),两年前用信用卡透支欠下银行7884元,两年后,7884元欠款已经变成35478元,昨天(3日),为了催促王超还款,南京银行将他诉上法庭——南京白下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此案。

    都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连王超自己都觉得这场官司他输定了,谁知,庭审过程中却忽然峰回路转,王超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直言:35478元,是由本、息、复利、滞纳金四部分组成,本和息,应该还,但复利和滞纳金,银行都不该收,尤其是“滞纳金”,银行是根本无权使用这一术语的。

    记者随后采访南京大学法学院邱鹭风教授,她明确表示支持律师的观点,她说:“信用卡欠款‘利滚利’是许多银行遵守的行规,但它其实就是霸王条款。”

    法庭辩论 复利和滞纳金到底该不该收

    吓了一跳 成被告才知欠下3.5万

    王超被银行起诉的原因,是他在2006年1月,用信用卡透支7884元。这笔钱拖了两年一直没还。对此,王超的解释是,不还钱是因为银行没及时提供对账单,致使他不能及时了解自己信用卡是否欠款。“两年里,我没收到银行任何方式的催缴。直到近期,银行提起诉讼,我才得知,欠了银行一笔钱。”而除去没收到银行催缴单这点不谈,王超最不能理解的就是为什么当初只欠7884.05元的本金,两年后就变成了欠款35478.01元!银行2年期存款年利率不过4.68%,2年期贷款年利率是7.56%,信用卡欠款两年居然能翻5倍?!”这样的“利滚利”着实让王超吓了一跳。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他聘请了律师。

    唇枪舌剑 复利和滞纳金都不该收

    昨日庭辩,银行方“义正辞严”,欠债还钱呗。但没想到,被告律师的辩诉令局势“峰回路转”。“我们认为原告没有及时履行通知被告还款,在时隔2年后提出诉讼,目的是谋取高额的复息和没有法律依据的滞纳金。我们认为银行要收,也只能收本金7884.05元以及合法利息7884.05×0.0005×900=3547.82元。”

    被告方的诉辩围绕三方面。

    一、银行未及时向被告提供对账单,没有履行通知义务。

    王超自2006年1月19日还款后,银行就没有及时向王超提供对账单,致使他不能及时了解自己是否欠款,在近两年的时间内银行也没有用其他方式向他催缴过欠款,所以才造成欠款,对此银行存在一定的过错。

    二、银行收取复利违反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可否计算复利问题的批复》是这样规定的: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的计算方法,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作了规定,应当按该办法规定的方法计算。该办法对透支利率的规定已含有惩罚性质,信用卡透支利息不应当再计算复利。

    三、银行收取信用卡客户的滞纳金,无法律依据。

    滞纳金这一概念是属于行政法规范畴的,是指具有行政征收职能的行政机关,在征收规费的过程中,因义务人迟延交纳规费,而需额外交纳的金钱,它被视为行政处罚的一种。也就是说,不属于行政部门或受行政部门委托的银行无权收取滞纳金。由于双方均需要进一步交流证据,法庭昨天并未做出判决。

    记者调查 欠款“利滚利”是不成文规定

    信用卡欠款“利滚利”,记者使用信用卡多年,对此亦是深信不疑。但昨天的这场庭辩不由也让记者怀疑,这样的“利滚利”难道就是应该的吗?

    记者昨天随机在南京的几家大银行调查发现,逾期不还信用卡欠款,老百姓需要支付四块资金即“本+息+复息+滞纳金”,这仿佛已是不成文的“行规”。比如,在两家以发行信用卡闻名的银行那里,记者看到,信用卡的章程里,都有相关规定,只不过,一家叫做“滞纳金”,一家叫做“延滞金”。

    更耐人寻味的是,很多业内人士也只知道“罚息很重、千万别欠款”,至于更细的计算方式,则无法一张口就报出了。一家知名股份制银行的信用卡部人士介绍,“利息是每日万分之五、也就是年息18.25%。刷卡消费过了免息期,以及通过ATM透支取款,银行就会收取。”至于“滞纳金”,则是按欠款的5%,最低10元计算,时间是按期结算,下一期计算时照前面的“利滚利”。另一家银行表述类似,不过“滞纳金”头一期只把最低还款额当作本金,第二期则不一样。举例来说,头一期欠款1万元,最低还款额是1千元。如果持卡人没还,1万元先按日息万分之五收利息,1千元按5%收一期滞纳金;到了下一期还没还,则前面这些统统算作欠款“滚”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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