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塘下镇上半年审理的4988件案件中,3000件就是属于劳动争议的案件。”东莞市人民法院院长叶柳东向记者透露,这类案件“飞涨”给办案人员带来极大的压力,他们接下来会借助电脑网络、常规案件模块、到“对口”法院借调书记员、通过人大认命人民陪审员等方式,提高办案效率。
“华为万人辞职事件”行为无效
在新《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前,在媒体上热炒的莫过于“华为万人辞职事件”,大批华为员工被要求重签劳动合同,工龄从零开始计算。紧接着,华为出台了一项新规定,工龄在8年以上的员工可辞职后再上岗,从老员工变成“新人”,同时获得一笔补偿金。
华为认为,这是为了“激发企业的活力和创造力”,让员工重新签合同也是为了理顺劳动关系。
此前,劳动部门对此事认定是“劳资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公司的新《规定》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无违法之处。”
如今,劳动部门有关负责人向记者透露,虽然《指导意见》不是专门针对该事件,但恰恰是对类似华为的做法进行了限制和无效的认定。
据介绍,《指导意见》对《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提供了具体办案参照,对该省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仲裁终局案件认定、恶意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处理、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支付期限和举证责任,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效力认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和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请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社会热点作了具体规范,统一执法尺度和处理标准。
按照以前的做法,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过仲裁才可以进行诉讼,如果过了仲裁时效是不能诉讼的。在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下,无论对于终局裁决案件还是非终局裁决案件,都存在审判与仲裁程序的衔接问题。
《指导意见》对于因仲裁逾期直接起诉的案件、劳动者申请支付令程序、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区分标准、劳动仲裁过程中的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决的移送执行、调阅仲裁案卷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加强了法院与劳动仲裁委在处理上述问题时的程序衔接。
让决策者从“GDP至上”的禁锢中解放出来
“最大限度发挥劳动仲裁的作用,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张凤岐告诉记者,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将利用《指导意见》出台的契机,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配合,共同研究应对解决的办法,提高劳动仲裁透明度和公信力。
记者了解到,《指导意见》不仅针对广东省劳动争议纠纷处理中普遍存在争议的问题,进一步细化法律的原则性规定,还对涉及退休人员、外国人、外国企业代表机构等特殊主体的用工关系作了特别规定。
其中,对用人单位可能出现转移财产、负责人逃匿等情形的,《指导意见》提出劳动者可以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通知书》,向用人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在48小时内应作出财产保全裁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用人单位财产等强制措施。劳动者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提供财产担保的,可提供保证人担保。
特别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是,《指导意见》对《劳动合同法》一些重要条款的理解。对于民主议定程序、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行为的效力、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是否并用等问题,统一了该省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执法尺度。
目前,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将坚持按照该《指导原则》中明确的“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劳动仲裁资源和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合法公正及时、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发挥劳动仲裁和司法审判调整劳动关系的导向功能,继续实行快立、快审、快执原则,依法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继续为劳动者提起和参与诉讼提供便利条件;继续实行有利于劳动者的举证制度和诉讼保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