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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保险被要走双倍工资 企业算小账栽在职工手里

发表时间:2008-06-15 08:55:50 来源:水母网 作者:




  司机王先生在一家单位开车多年,单位一直没有与他签合同,也从没有为他缴纳工伤保险。去年底,他驾车为单位运输货物时,与另一辆货车相撞,车祸造成王先生终身致残。因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就没有主动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无奈,王先生就要自己提出申请,而要申请工伤鉴定,首先要确认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由于双方没有签订合同,他只能到劳动仲裁机构先确认了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然后才申请了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的鉴定。尽管这一程序走下来历时一年多,但王先生最终还是被确定为工伤。在证据面前,单位无话可说,可为了逃避这一大笔赔偿,单位采取“金蝉脱壳”的办法,故意不去年审,让工商部门吊销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原来的用人单位从市场上消失了。幸运的是,经有关部门多方查证得知,原来的单位负责人又新注册成立了一家公司,继续从事原业务。“官司”一波三折,但不管用人单位怎么逃,还是没有逃出该承担的一切,该赔偿的一分也不能少。

  仲裁人员感言:作为用人单位,不要贪图一时小便宜而吃大亏。为了减少用工成本,不少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特别是工伤保险。而一旦发生工伤,要么是支付高额的工伤待遇费用,要么采取各种方式逃避,影响了正常经营,甚至使得企业无法正常运行。当然,作为劳动者,到了用人单位以后,要以维护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不要为了得到工作而放弃自己应有的权益。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可以要求其缴纳,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因为一旦发生工伤,维权成本高不说,还可能导致维权失败。

  仲裁:职工的保证书不具法律效力,企业可能会“赔了夫人又折兵”

  “单位有职工写的保证书,是职工自愿不签订合同,自愿不缴保险,因此单位没有错误,应该驳回职工要求缴保险的请求。”这是市区一家企业在仲裁庭上陈述拒绝给职工缴保险的理由。

  原来,该企业去年春节后招了几名员工,企业为了减少成本,没有给职工缴社会保险,而这些员工本人因为流动性大,也不愿意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保险,而是希望单位将代扣代缴的保费直接发到他们的工资里。双方一拍即合,但企业担心将来职工再告他们,就让职工写了个保证书:自愿不签订劳动合同,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后果自负。企业认为有了这份保证书,就可以高枕无忧了。

  今年5月上旬,有一名员工离开该单位,到了另外一家用人单位,明白了缴纳社会保险的好处,就到仲裁机构“告”该单位了,要求单位为他补缴社会保险。原以为手中有“保证书”,对这场“官司”有保障,但因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依据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无条件缴纳,因此,单位与职工之间通过协商的方式不缴纳是违法的,保证书无效,最后,职工打赢了这场“官司”。

  这是已经通过仲裁裁决了的事例,而在现实生活中,仲裁办的工作人员亦经常接到企业有关这方面问题的咨询。有许多“理智”的用人单位,招聘时,在不确定让职工写保证书是否管用的情况下,先打来电话咨询一下。如有一企业问,单位招用了3名职工,年龄偏大,从来也没有缴纳过社会保险,只是想通过工作获取报酬,不要求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要求缴纳社会保险,并写了书面的保证书。仲裁办工作人员明确答复: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损害的是国家的利益。

  仲裁人员感言:在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或为了减少成本,或基于劳动者不要求缴纳社会保险,或基于单位省事,不为劳动者办理缴纳手续,就让劳动者写一份书面的保证书,以为就万事大吉。然而,有职工一旦被单位辞退或离开单位,就反过头来就向仲裁申诉,要求缴纳保险并返还双倍工资。还有的单位将应缴的保险费用支付给了职工个人,结果劳动仲裁时还要求单位给其缴纳,因为法律规定是强制单位缴纳的,不能发给职工个人。不少企业还存在这些误区,其实这都是违法行为,到头来很可能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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