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彬认为,除此之外,商品房认购合同中的不平等条款及陷阱还有不少。他说,所谓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即消费者常说的“霸王条款”,如:一旦签订,定金不退;名为认购,但通过认购,开发商收取首付款或者全部购房款;认购后的商品房,要退,必须开发商同意。甚至一些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居然写有这样的字眼:“认购人已经认真阅读出卖人公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接受公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并同意按公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签约。”也就是说,一旦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了合同,就意味着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内容提出异议的权利或者协商的权利被剥夺。
寻求从根本上解除这些不平等条款,已成为各级政府的案头工作。据悉,目前一些省市正对一些领域中的“霸王条款”及变相“霸王条款”进行清理,像辽宁省通过大力推行购房合同示范文本,从根本上建立治理“霸王条款”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