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劳动律师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公司律师 |本站动态 |民商专题 |媒体之声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刑事综合 |便民通道 |赔偿标准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风景照片 |法律顾问 |远东风采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债权债务 |工商登记
首页>>>最新资讯>>>正文

购房面积“多退少补”是天经地义还是霸王条款

发表时间:2008-06-12 22:17:45 来源:新华社 作者:


  李彬认为,除此之外,商品房认购合同中的不平等条款及陷阱还有不少。他说,所谓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即消费者常说的“霸王条款”,如:一旦签订,定金不退;名为认购,但通过认购,开发商收取首付款或者全部购房款;认购后的商品房,要退,必须开发商同意。甚至一些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居然写有这样的字眼:“认购人已经认真阅读出卖人公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接受公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并同意按公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签约。”也就是说,一旦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了合同,就意味着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内容提出异议的权利或者协商的权利被剥夺。

  寻求从根本上解除这些不平等条款,已成为各级政府的案头工作。据悉,目前一些省市正对一些领域中的“霸王条款”及变相“霸王条款”进行清理,像辽宁省通过大力推行购房合同示范文本,从根本上建立治理“霸王条款”的长效机制。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2页  1  2  

相关新闻:

·抨击宾馆“午12点结账霸王条款”

推荐文章
 

·本站熊潇敏律师在全区律师培训班上授课
·五一北海二日游随记
·中央电视台播出本站熊律师承办案件
·情人节,再次感受她给我信任的感动
·熊潇敏律师担任广西律师协会公司业务专门委员
·本站2009年招聘授薪律师启事
·朱树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集资房纠纷专题:集资房买卖是否受法律保护

站长视频
 
熊律师点评:水泥质量 熊律师就传销法律问题
熊律师点评:辞不掉的工 行李箱损坏究竟怎么赔
热点文章
 
·[视频]2008北京奥运会开幕式精彩回放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
·人身伤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讨债技巧之录音取证延续时效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专业律师网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