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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吓死人”须赔偿

发表时间:2008-04-14 07:43:29 来源:新华网 作者:


 交通肇事案件并不少见,肇事者都会为自己的过错付出应有的代价。但若有人未受到身体伤害却因目睹交通事故受到惊吓刺激死亡,交通肇事者也须承担责任吗?

    这个问题并非学术研究上的假设,而是真切地发生在一起由交通事故引发的因果之争的案例中。近日,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认定在这种情况下,交通肇事者同样要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意外之外的意外

  一个是24岁开拖拉机的小伙子,一个是57岁的农妇,原本是两个不相干的人,各自干着不相干的事,就像两条不相交的平行线,却因一场突发交通事故,交织出了出乎意外的结果。

    事情要从去年5月19日说起。那天,浙江省浦江县白马镇某村徐某驾驶浙G01163大中型拖拉机出门办事。另一厢,浦江村民57岁的盛某也刚出门在外。

    时间到了傍晚7点10分左右,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徐某驾驶拖拉机从浦江县潘宅镇驶往白马镇,途经黄郑线1km+580m地段时,拖拉机突然冲出机动车道,撞坏隔离带,冲进非机动车道。

    这起交通事故引起的最直观的结果是:拖拉机撞到护栏后发出巨响;拖拉机还与行人张某发生碰撞,张某严重受伤。

    张某的丈夫洪某说,他们一家就住在道路南侧以东靠近新宅村方向,那天一家几口闲来无事出门看戏去,张某落在“队伍”最后面。当时他就在路边,听到一声巨响,回头一看,路边躺着一个人,仔细一看竟是自己的老婆,就马上打电话叫救护车。

    在当时,很多人忽略了另一件发生的事情——就在不远处的盛某也突然倒地。

    洪某说,盛某是他们家的邻居。他发现自己老婆发生意外不一会儿,就听有人喊盛某也不行了;后来是盛某丈夫的弟弟开来了车,先把盛某送到医院去了。

    事后,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现场勘查笔录,笔录中反映:事故发生以后车子撞到了隔离栏上,车子的玻璃全部碎了。勘查快结束的时候,有人反映在道路南侧非机动车道以南草丛中还发现另一名伤者,伤势也十分严重,交警赶到之前也被送往医院救治。交警保留了现场,前往医院了解伤势。在医院里,交警看到张某头部血流不止,严重受伤,医生正在全力抢救。不过让人意外的是,据医生反映,盛某无碰撞痕迹,送来时呼吸、心跳已经停止。

    事故现场示意图显示,徐某驾驶的那辆车的四分之三的车身已经冲过了防护栏,车的位置距离盛某倒地的距离是6米。

    事故赔偿:两场官司,两种结果

    张某被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经浦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她是因车祸造成头部联合胸部严重损伤而死亡。经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浦江法院认为,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行经村庄等复杂地段未减速慢行,遇行人横过机动车道未及时采取制动等避让措施,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徐某主动投案自首,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死者家属要求对被告人徐某从轻处罚。

    8月8日,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不过,徐某要承担的责任并未止于此。盛某的亲人认为,这起交通事故让他们失去了盛某,他们还要向徐某“讨说法”。

    之前,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已明确表示对盛某死亡不予立案——因为盛某死亡原因并不是交通事故,而是心脏疾病发作死亡,所以,其建议盛某家属向法院起诉。

    去年7月5日,盛某的丈夫和两个儿子,把徐某告上了法庭。他们诉称,徐某驾驶的拖拉机冲出了机动车道,撞坏了隔离带,冲向在非机动车道上行走的盛某,导致患有高血压性心脏病的盛某受极度惊吓倒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他们认为,徐某的行为与盛某受惊而死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徐某应为盛某死亡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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