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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券活动的“变色”记:警惕美丽外衣

发表时间:2008-03-23 21:59:28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


 从“兰州证券黑市”到之后的“一级半市场”,过去10年来,非法证券活动的每一次演变都会让不明真相的投资者眼花缭乱。

  2001年9月,就在各方还为“兰州证券黑市”得到有力查处击节叫好的时候,“一级半市场”、非法中介、非法咨询等新的非法证券活动又悄然出现。

  作为与证券市场相伴而生的非法证 券活动,一种形式遭到严厉打击后,新的形式又会很快冒出来。非法证券活动的反复性决定了不同历史时期,犯罪形式都会变换不同的重点。

  但正所谓“万变不离其宗”,只要我国证券市场不断向前发展,投资者队伍素质不断提高,无论非法证券活动如何“变色”,都将“无处藏身”。

  “兰州证券黑市”

  引起全国震惊的“兰州证券黑市”,注定成为我国非法证券活动初期的典型案例。

  2001年2月,兰州春节的喜庆气氛还没有消退,一系列金融集资诈骗案的黑幕渐渐被揭开。这一系列案件以股票交易作为诈骗手段,涉及非法公司达15家。其中,仅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交起诉的13家,就涉及受骗群众1300多人,涉案资金7366万元,损失3935万元。

  案件暴露后,甘肃证监机关、公、检、法等多部门第一次联合介入到单一的证券犯罪案件中。当年9月,“兰州证券黑市”系列案件中的王成、徐继兰、徐继峰等人以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证券罪陆续受到死刑、无期徒刑不等的严惩。

  经过检方的调查,每一个案件中,虽然犯罪手法略有不同,却有着极其相似的犯罪特点。即以开办公司为幌子,超范围经营,非法敛钱;在电脑中安装虚拟股票交易系统,以高比例融资、单人单机为诱饵,吸引不特定人投资炒股,骗取钱财;以收取手续费、印花费、虚假融资利息和强行平仓为手段,非法敛财。

  检方认为,涉案公司设立的是虚假股市,从事假融资、假报单、假成交和强行平仓,并以收取“手续费”、“融资利息”和“亏损平仓”为借口,骗取投资人的钱财。“股民”们在所谓的“股市”中,玩着没有实际意义的数字游戏,其实资金并没有掌控在投资人的手中,而是被挪用或被侵占。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以优惠条件吸引投资人,秘密设立股票交易市场,进行虚假股票交易,所得资金或借给他人使用,或被挥霍。这种行为以非法交易为手段,非法融资为最终目的,主观上具有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假股市、假报单、假成交、真诈骗”,一位地方证监官员在谈起这起早期非法证券活动时表示,只要投资者稍有投资知识,就能避免上当受骗。“相对于此后出现的‘一级半市场’陷阱,‘兰州证券黑市’表现出来的犯罪手法简直太小儿科了。”

  该官员认为,经济相对落后的一些地区由于合法券商服务跟不上市场发展的需要,设备、技术、咨询、辅导等配套服务不能满足投资者的需求,无形中给了非法券商以可乘之机。加上当地投资者的投资意识相对较弱,更有助于形成“兰州证券黑市”生存的温床。

  资料显示,在“兰州证券黑市”中受骗的“股民”大部分文化程度低,许多人只是听说过股票,就被所谓的“经纪人”或者亲戚朋友拉来“炒股”,有的甚至连自己买卖股票的单据都不会看,对计算机网络的认识也是一知半解。

  “一级半”陷阱

  “‘兰州证券黑市’很明显是相对简单的违法形式,对于经济发达、投资者素质相对较高的沿海地区,这种形式即使监管机关不出手,它也没有生存的空间。”上述地方证监官员指出。

  如果说,“兰州证券黑市”体现的是非法证券活动的初级形式,2004年前后,几乎蔓延到我国绝大部分省份的非法买卖原始股风潮算是非法证券活动的一种高级形式。

  “一级半”市场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一是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二是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观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的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未上市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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