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劳动律师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公司律师 |本站动态 |民商专题 |媒体之声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刑事综合 |便民通道 |赔偿标准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风景照片 |法律顾问 |远东风采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债权债务 |工商登记
首页>>>最新资讯>>>正文

《工资条例》草案主体完成 职工工资协商确定

发表时间:2008-03-10 23:32:17 来源:新华网 作者:


    但协商过程是颇费精力的。

    有一个建筑企业不愿意给工人涨工资,工资协商指导员就和企业老板一起做成本分析,并告诉对方,工人的收入确实低了,再不加薪可能就会造成人员流失,而新员工上手又会耽误时间、提高培训成本,这样会得不偿失。

    工资协商指导员虽然可以很好地帮助职工谈判,但记者了解到,目前专业的工资协商指导员数量有限,还有很多工资指导员因为本身的收入问题在流失。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所副所长杨宜勇一直在从事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研究。据他介绍,工资集体协商在一些国家里已经是通行的做法,通常是行业组织通过聘请专业律师或第三方与企业进行协商谈判。“博弈是需要成本的,如果要取得更利于劳动者方的协商结果,就需要付出更多的成本。”杨宜勇说。

    “我们特别希望工资集体协商能够作为法律制度确定下来。”胡树德的话代表了很多在基层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者的心声。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3页  1  2  3  

相关新闻:

·工资条例草案主体已完成 工资增长协商确定·《工资条例》正在起草 职工调薪可能参考CPI 
·工资条例立法调研已经完成正在起草

推荐文章
 

·本站熊潇敏律师在全区律师培训班上授课
·五一北海二日游随记
·中央电视台播出本站熊律师承办案件
·情人节,再次感受她给我信任的感动
·熊潇敏律师担任广西律师协会公司业务专门委员
·本站2009年招聘授薪律师启事
·朱树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集资房纠纷专题:集资房买卖是否受法律保护

站长视频
 
熊律师点评:水泥质量 熊律师就传销法律问题
熊律师点评:辞不掉的工 行李箱损坏究竟怎么赔
热点文章
 
·[视频]2008北京奥运会开幕式精彩回放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
·人身伤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讨债技巧之录音取证延续时效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专业律师网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