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终,最高法院将此案指定由阳曲县法院审理。最高法院解释道,虽然《供销协议》变更了之前《轮胎销售合同》中的约定,但因变更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无效,所以仍应按《轮胎销售合同》执行。此后,达州中院的判决被依法撤销。
波折4申请再审
山西高院“终审” 山西企业胜
和达州中院的判决相反,2006年6月,阳曲县法院判决达州双喜违约,赔偿山西双喜103万余元。但达州双喜老总刘先生认为,根据最高法院通知,阳曲县法院审理内容既包括山西双喜状告达州双喜索赔案,还包括达州双喜状告山西双喜索赔案,依法双方应互为被告和原告。但该判决书中,只将山西双喜列为原告,而达州双喜被列为被告,最后在判决山西双喜完全胜诉外,还“驳回被告达州双喜所有诉讼请求。”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只有原告能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书中根本不应出现“驳回被告诉讼请求”的字样。
达州双喜据此寻求再审。几经周折,今年初,达州双喜通过6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上书并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转给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将此案转到山西省高院。
今年9月,山西省高院裁定,驳回达州双喜的再审申请,认为虽然判决书中仅将达州双喜列为被告有所不妥,但不影响案件的实体判决。
由于申请再审是错案纠正机制中最后一项当事人相对可掌控的程序,山西省高院的裁定意味着这场官司到此告一段落。四川双喜也从原来的完全胜诉转为完全败诉。
专家观点
本地司法帮助≠司法地方保护
针对此案,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认为,从该案结果看,可能是一方错了、一方对了,也可能两方都对了一部分。而背后不排除有的法院搞地方保护的嫌疑。法院对本地企业提供司法帮助本无可厚非,但如果变为司法地方保护,可能会让当地企业获得一时的利益,但从长远来看,对企业的自身发展和当地形象仍会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同时也对我国司法统一造成损害。
专家支招
1.合同约定很重要
“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一个第三方法院来管辖,避开可能的地方保护问题。”王建平说,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双方的合同纠纷。企业今后在签订合同时,如果不能约定由本地法院管辖,可以尝试约定在双方以外的第三方法院管辖。第三方法院因为不牵扯两地利益,在审理中更能保持中立。
2.申请仲裁恐更好
“打官司也不一定只能到法院,选择仲裁可能效果更好。”王建平说,打合同官司除了到法院外,还可以选择仲裁。遍布全国各大城市的仲裁机构,人员也是由大学教师、专职律师以及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士担任,本身素质较高,受当地影响也较小,更能中立审理。
同时,仲裁机构的选择不受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地方的限制,可以选择任意的仲裁机构管辖,给当事人更大的选择余地。
3.最好聘当地律师
在当地打官司,请当地律师也很重要。虽然法律都是一样,但各地法院总有自己的办案风格,当地律师更容易根据情况作出适当应对,同时也便于在当地取证等工作。
4.退一步海阔天空
“打官司妥协未必就比对抗赢得少。”王建平说,此案打了4年半,双方都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由于打官司,双方失去了进一步合作的机会,甚至还可能错失与其他伙伴合作的良机。此案中,双方都是商人,如果能学会相互妥协,一定能赢得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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