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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3个月男方频求婚 刚登记完老公就变脸

发表时间:2008-11-11 01:47:23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


该案在南海法院一审时,记者见到了汤某波,他身材偏矮,戴着眼镜,反应平静。他表示同意离婚,但离婚过错在于陈小姐。

他说,当初刚认识陈女士的时候,陈告诉他小孩是酒后遭人强奸所生的,但其实与陈生小孩的男子比她大十多岁,两人不仅同居过,而且陈还出资十多万元给那个男人开公司。此外,陈小姐不孝敬老人,对他父母言行刻薄,经常发手机信息辱骂他母亲,此外还影响他工作,所以他才决定要与陈离婚。

一审:无法共同生活造成女方精神创伤

该案于今年10月8日在南海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在开庭之前,法官对双方进行了调解,陈小姐再次提出了要汤某波履行支付3万元的承诺。汤某波的两名同事也表示,这3万元其实汤某波应该给,并答应私下借给汤某波3万元,以后再慢慢从他的工资和奖金中扣除。但是,汤某波坚决表示了反对,“每个月扣我的钱,那我还要过基本生活的啊!”对于同事的好意,他这样回应。

而在一旁的汤母,在与记者聊天的时候,也一再表示,是自己的儿子“对不起”人家,但是也因为陈小姐的态度太恶劣,以致双方无法谈拢。双方调解不成功后,法官对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

上周五早上,南海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由于婚前双方认识时间较短,了解不足,感情基础不牢固,婚后亦从未共同生活。因此,法院准许双方提出的离婚请求。

在离婚后的补偿问题上,法院指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据此,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经济能力,法院酌定汤某波应一次性支付陈小姐21000元生活补助费;另外,由于婚后汤某波以没有房屋为由拒绝与陈小姐共同生活,的确给陈小姐造成一定的精神创伤,因此应支付9000元的精神抚慰金给陈小姐。

据了解,在宣判后双方均表示不服,要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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