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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回拨吸费陷阱 专家指电信公司应担赔偿责任

发表时间:2008-01-19 22:34:58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


 本报1月11日三版曾就此事件之刑事责任作过分析。而就消费者权益保护,专家认为,提供特殊电讯服务的公司明显构成民事上的欺诈行为,其收取的费用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而电信公司疏于监督,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据报载,近期北京市一种新型诈骗方式盛行:手机或固定电话接到陌生电话一声响后挂断,回拨过去即被扣费几十甚至上百元。一位知情人士揭露,这种利用拨打电话吸费的提供特殊电讯服务的公司员工不多,其业务方式是与某电信运营商合作,先到电信公司注册了一个特殊服务号码声讯电话号码,然后买回几台电话群拨器,通过软件电话转接器 将声讯电话与移动电话进行默认,电话群拨器自动拨号接通后然后挂断,如果对方回拨,公司通过软件将电话直接接到特殊服务号码上,一次最少30元,多则几百元。利益按照业绩四六分成,运营商提走四成,公司拿六成。该名人士在公司干了将近一年,从老板那里拿到了50万元的收入。据了解,特殊服务号码的申请非常容易,申请人既能通过网上申请,也能到营业厅办理。

  对此,警方表示,由于电话用户个案受骗金额一般不超过几百元,而诈骗案的立案标准一般都在2000元左右。因此,警方提醒市民,如果碰到手机响两声突然挂断或者手机里有陌生的未接电话,一定要加倍小心,切莫轻易将电话回拨过去。而电信公司则表示,这是拨电话人的个人行为,跟公司无关。电信公司提醒大家,目前移动还没有向用户推出屏蔽技术,用户遇到陌生电话响一声便挂,不要随便回拨,小心陷阱。几十元、几百元对个人而言也许是小数额,但从上述知情人透露的细节可知,他一年50万元的收入意味着多少受害人的上当被骗。而面对这样的恶劣行为,在我们这样一个法治国家里,警方竟然只能无奈地提醒市民“加倍小心”;而电信公司则一边数着“分成”,一边好心提醒大家“小心陷阱”。明明是违法行为,消费者明明遭受了损失,法律竟然无能为力?记者带着这样的困惑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

  记者:回拨一个未接来电,没说话就被扣掉很多话费,这显然是一个诈骗行为,据警方介绍,因为数额太小构不成刑事犯罪。那么从民事角度看,它属于什么性质的违法行为呢?

  尹田:如果情况属实,则这里存在两个合同关系:

  一是提供特殊电讯服务的公司与手机或固定电话用户之间的合同关系,即前者提供约定的特殊服务,后者接受服务并支付约定的通话费。在知道服务内容和费用的情况下,手机或固定电话用户拨打特殊服务号码,便构成接受服务的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但上述不法公司明知手机及固定电话用户对其特殊服务的内容及费用一无所知,故意采用自动群拨及挂断已接通电话的方式,诱骗电话用户回拨,用法律术语来说,就是诱骗相对方在对所谓订立合同的“要约”一无所知的情况下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这种承诺根本不是手机用户真实的意愿,所以,双方的合同不能成立,手机及固定电话用户依法不承担交付费用的义务。而上述不法公司的行为明显构成民事上的欺诈,其收取的费用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手机及固定电话用户,如果上述电话用户因此遭受其他损失,还可以要求赔偿。

  二是手机及固定电话用户与电信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电信公司按约定提供服务,手机及固定电话用户支付话费。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电信公司有义务保护其用户的合法利益,并负有保护手机及固定电话用户在接受电信服务过程中不受第三人非法侵害的法定义务。

  记者:如果消费者要追究责任的话,只能拿着电话清单去找电信公司理论。但有人指出,电信公司就是给开通了一个声讯台,并没有参与诈骗行为的故意,是不能追究电信公司责任的。那么消费者的损失应当找谁赔偿呢?

  尹田:手机及固定电话用户所遭受的损失,是因受有关不法公司的欺诈造成的,用户当然有权利追究这些不法公司的民事责任。但是,这些损失发生于用户接受电信公司的服务过程中,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注意保护对方的利益。而电信公司在向有关公司开通声讯台的同时,未能实施必要的监督和管制,致使一些公司利用这一漏洞实施欺诈行为。很显然,这些公司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法定义务,依法应当向遭受损失的用户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用户遭受的损失,既可以向有关公司要求返还,也可以请求电信公司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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