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知名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不顾社会公共利益的现象,已经相当严重。比如,污染环境、出售伪劣产品、侵害劳动者权益等,社会有目共睹
强调企业社会责任并不是否认企业的营利性,而是企业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基本平衡。企业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法制网记者 辛红
北京大学单忠东教授日前在浙江调查发现,几乎有近一半的企业有裁员计划,裁员的原因就是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
这部新法律给用人单位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法律义务,要求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它所带来的影响显然已经超乎人们的预料,规避法律义务成了很多企业的首选。
“一方面屡屡撞线,一方面又面临成千万上百万元的慈善捐助,”单忠东教授说,“这就是中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怪现状”。
央企要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
今年1月4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首份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指导意见,率先从八个方面对央企履行社会责任提出了要求。
第一条便是自觉遵守法律规范,国资委认为这是央企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
其次是针对不同的角色,对股东、消费者、职工等所履行的基本社会责任,比如对股东要给予回报,对消费者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对职工创造更好的劳动、生活和发展条件,对自然环境给予更好的保护,对国家和社会创造财富、提供就业岗位等,是企业基本的社会责任;最后一条,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是企业在自愿基础上履行的社会责任。
目前在152户央企中,已经有国家电网公司、中石油、中远集团等11家企业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但怎样是履行社会责任,国际上的标准和社会看法也不统一。
国际标准化研究院研究员陈元桥表示,企业社会责任没有统一的概念,各个国际组织的定义各有侧重。
比如,联合国在《全球契约》中要求跨国公司重视人权、劳工标准、环境保护和反腐败,以克服全球化进程带来的负面影响。欧盟的企业社会责任定义是:公司在自愿的基础上把对社会和环境的关切整合到它们的经营运作以及它们与其利益相关者的互动中。国际标准化组织认为,社会责任是指一个组织在开展任何活动时都要负责任地考虑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其活动应当满足社会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符合社会道德标准,不与法律和政府间协议相抵触,且全面贯穿到该组织开展的活动之中。
近年来,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越来越受到国际国内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国际上,联合国于2000年正式启动了“全球契约”计划,国际标准化组织于2004年启动了社会责任国际标准ISO26000的制定工作。一些跨国公司纷纷制订社会责任生产守则,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
国资委成立之后,央企发展迅速,近三年来平均每年销售收入增加1万亿元,实现利润增加1000亿元,上交税金增加1000亿元。但对这些大多分布在国计民生领域的央企,公众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还是法律要求,而不是单纯的承诺。我国公司法第五条明确要求:“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履行社会责任。”
面对这些问题,国资委2006年进行了梳理,形成了20多万字的《中央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报告》,并发布了指导意见,要求企业把社会责任理念纳入公司治理,有条件的企业要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及时了解和回应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建议,主动接受利益相关者和社会的监督。
公众认识存在误区
央企大多处于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如何履行社会责任,社会争论不断,有人认为央企凭借垄断地位获得超额利润,理应承担更大责任,有人认为央企赚到的钱是全民所有,央企没有权力慷国家之慨,还有人认为,垄断巨头们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才是最重要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