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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取款17万被判无期 故障是ATM机下的套?

发表时间:2007-12-24 10:14:03 来源:杭州网-每日商报  作者:童立进


  无期徒刑量刑是否过重?

  法理争议

  律师:ATM机恶意取款是民事案件

  上海翟建律师事务所的著名律师张培鸿表示,该案不该定为盗窃罪,而应该作为民事行为中的不当得利,由银行提起民事诉讼。

  作为一名从事刑事诉讼多年的律师,张培鸿律师提出了他的四点不同看法。

  首先,客户持卡在ATM机上提款的行为属于一种民事合同行为。如果是借记卡,以帐户内事先存入的金额为限;如果是贷记卡,则以预先约定的透支额度为限。但是这个“限”,是由银行而不是客户来执行的。也就是说,持卡人并不需要在提款时把握自己卡内的金额和透支的额度,金额的限制是由ATM机凭借卡上的信息记忆并执行的。

  其次,持卡人在机器上取钱,除非机器提示有故障不能操作或者无法提供服务,客户均有权推定其运行正常。经由正常的程序得到的款项,应属正常的民事行为,即使银行方面事后举证证实机器因为故障致使程序无效,也仅属于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层面的问题,而不应作为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依据。

  第三,当客户在一台机器上取款超过了借记卡内的存款额度或者贷记卡上的透支额度,仍然继续恶意取款时,首先要承担责任的是机器及其所代表的银行,因为限制及制止恶意取款的权利与责任均在事先的合同中授予银行,除非机器的故障是由持卡人故意造成的。

  第四,取款人恶意持续取款的行为为道德所不齿,为道义所不容,为道理所不许,属于没有合法根据得到利益的行为。对于这样的行为,可以由银行方面以正当程序进行追讨。但是,取款人的行为并不符合盗窃犯罪秘密窃取的特征。因为他持自己的卡取款,无论取多少次,无论取走多少钱,所有交易信息都会记录在他自己的账户中,不具有秘密性。同时,他反复上百次提款,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不但其他取款人不能取款,而且他的外貌等信息也将被摄像头录下,很容易被发现和追究,同样不具有秘密性。

  张培鸿律师认为,本案该男子的行为,首先没有秘密窃取银行机密的行为,其次他是用属于自己的银行卡取钱,没有进行盗窃或者侵占的故意,只是因为巧合而碰到了银行的漏洞,取了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属于他的钱款,这就属于民事行为中的不当得利,而不该作为一起刑事案件来定罪。

  网友:银行有过错为何不用承担责任

  小许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侵占罪,目前还存在争议。有网友认为,即使抛开定罪的争议不管,就算是小许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那么仅仅因为盗窃了银行ATM机的17.5万元判处无期徒刑,也并不公平、公正。

  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还可以判处死刑。17.5万元当然算是“数额特别巨大的”,照此说,对小许的行为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有什么不妥。其实不然。因为,即使是其盗窃数额算“数额特别巨大的”,在量刑上也是有一个量刑幅度,从十年到无期徒刑、死刑,17.5万不过是超过“数额特别巨大”的最低标准7.5万,就要判处最严厉的无期徒刑,那么,盗窃二、三十万元就要判处死刑不成?我们看到,2004年,发生在哈尔滨某高校4名大学生利用网上银行转账,盗取哈尔滨工商银行多个储蓄所53万余元巨款的案件,主犯宋某一审也不过是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何况,最高法院关于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1997年制定的,十年来,社会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货币也不断在贬值,用十年前的标准并且顶格处罚,并不妥当。

  如果将小许的盗窃案件与一些贪官职务犯罪比较起来,这种量刑过重更显而易见。刑法规定,贪污、受贿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但是一些贪官动辄犯罪数额在几百万元、几千万元,有几个判处了无期徒刑、死刑的呢?别的不说,12月6日,北京城乡建设集团原老总聂玉河受贿154万余元也仅被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无怪乎一些网友会义愤地说:“窃钩者诛,窃国者诸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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