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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律师: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有哪些?

 

发表时间:2013/6/28 11:15:06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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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标法》对国内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进行了规定,南宁律师提醒国家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务必进行招投标进行,否则因为未进行招投标而导致后期的经济纠纷。

  南宁律师提醒以下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否则会出现法律纠纷:

  第一、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这是根据项目的性质确定的,例如,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项目,铁路、公路、管道、水运等交通项目,邮政、电信枢纽等邮电电讯项目,防洪、灌溉、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道路、桥梁、地铁等城市设施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供水、供电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育文化的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等等。这些项目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因此,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如何,即使是私人投资的,也必须进行招标。

  第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这是根据资金源确定的。包括:使用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如铁路建设基金、公路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等)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使用国家发行债券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国际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三、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这也是根据项目资金来源确定的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通常是由我国政府有关部门作为对外借款的“窗口”单位,由国家实行统借统还,或者财政承担的还款担保责任。因此,这类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实际上已成为我国广义的国有资金的一部分,与国家投资、融资的建设已成为我国广义的国有资金的一部分,与国家投资、融资的建设项目一样,应纳入法定强制的招标投标的范围。当然,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的贷款、援助资金在我国境内进行的项目采纳,如果贷款方、援助方对采购方式和招标投标有不同规定的,应适用其规定,而不适用《招标投标法》,但不得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

  南宁律师提醒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对招标投标的有强制要求的,未经招标投标而订立的施工合同无效。建议建筑工程企业在招投标中务必聘请专门的律师做好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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