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3日被告人黄A从广东珠海市到达广西东兴市找到“小凤”(另案处理)。25日凌晨1时许,“小凤”将用塑料袋包装的17包可疑毒品交给黄A,让黄A将全部可疑毒品交给持有手机号139******手机的热门货人。被告人黄A将全部可疑毒品藏在所携带的行李包底部,用衣服放在上部遮掩,并于25日携带该行李包搭乘长途客车从东兴市出发欲前往珠海市交货,途经东兴横江公安边防检查部时被边防人员查获,当场缴获可疑毒品净重3102。6克。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所缴获的可疑毒品中检出海洛因,含量从41.39%至76.09%。
与此同时,被告人黄B、陈C也分别受雇于“阿宝”(另案处理),黄B手持139******手机在珠海宾馆等待接收上述从东兴市运送来的可疑毒品;陈C负责为黄B开房付房款并从黄B处接收该批可疑毒品予以保管等后交给“阿宝”,而陈C又指派吴D负责与黄B联系接收该批可疑毒品。公安人员在黄A的配合下将黄B抓获,后在黄B的配合下将陈C抓获。
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A、黄B、陈C、吴D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运输,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A、黄B、陈C、吴D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A、黄B、吴D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同案犯,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