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黄A、黄B、陈C、吴D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进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控方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A、黄B、陈C、吴D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被告人黄A、黄B、陈C在运输毒品不同环节中是具体的实施者,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几被告人均是受人雇佣为赚取运费而运输毒品,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案决定对黄A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黄B、陈C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吴D减轻处罚。依照我国法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A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陈C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三、被告人黄B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四、被告人吴D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