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支付租金之诉讼时效该怎么计算?
这个问题实质是涉及分期租金是否是属同一债务的问题。因无明确的法律法规甚至是司法解释的规定解释,实务中存在两种意见,并有两种可能的判决结果。
第一种意见如下:
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分期履行的合同中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23号)提及:
“你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继续性租金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对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期债务发生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在其编著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提到: “法学理论界一般认为,租金归为“定期给付债务”,主要是继续性合同在合同履和中持续定期发生的债务,如水、电、煤气费等。定期给付之债,指产生定期给付债务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具有双务性,该债务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断产生的,因而各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均为独立债务。…… “分期给付债务”,即某一债务发生后,当事人依照约定的时间分期履行,其债务在合同订立时即产生,并非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如分期买卖合同中约定分期付款、分期交货,借款合同中约定分期还贷等。……定期给付的债务为不同债务,分期给付的债务实质为同一笔债务。……本条即为对分期履行的同一笔债务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规定。……给付“定期给付之债”每一期债务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问题,由于学术界和理论界对该问题争议较大,在讨论过程中未形成倾向性意见。故本司法解释对该问题没有规定。”(引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P107-111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9月第一版。)
第二种意见则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分期偿还应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答复》(法经[2000]244号)则提及:“在借款、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合同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联席会议对上述租金诉讼时效问题进行了讨论,结论为: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对于同一租赁合同项下分期支付的租金应如何计算诉讼时效的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通过个案的裁判确立了自最后一期租金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的规则,作为今后各级法院处理类似案件的参考,以期做到司法实践裁判尺度的相对一致,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引自:最高人民法院原爽法官,“同一租赁合同项下分期支付的租金应如何计算诉讼时效”一文,摘自《商事审判指导》总29辑,第6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