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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债权债务中的受领延迟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发表时间:2013/8/9 10:26:08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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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所谓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已经提供的给付,未为受领或未为其他给付完成所必须的协助的事实。债权人迟延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受领迟延,另一是债权人未尽其他协助义务。其中,受领迟延是债权人迟延的最常见的表现形式。

  一般来说债务人受领延迟主要承担以下义务:

  (一)债务人的注意义务减轻。

  在没有债权人迟延的情况下,债务人应依债的内容履行债务,原则上对轻过失也应负责。而在债权人迟延时,债务人的注意义务减轻。

  (二)债务人可自行消灭债务。

  债权人迟延后,债的标的物为动产的,债务人可以以提存的方式消灭债务。标的物不适于提存的,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价款。

  (三)债务人解除合同。

  债务人解除合同须要在法律的规定下进行。我国《合同法》第259条规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停止支付利息。

  债权人迟延后,因金钱债务所生的利息债务,自受领迟延时起向后消灭。

  (五)缩小孳息返还范围。

  依照债的内容,债务人有收取由标的物所生的孳息的义务,并负有将其返还债权人的义务。在债权人迟延后,债务人仅须返还已经收取的孳息,对标的物以后所生的孳息不负收取的义务;对已经收取的孳息,就其减少或者灭失,仅在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时负责。

  (六)债务人有权请求标的物的保管费用和因债权人迟延而增加的必要费用。

  (七)债权人应赔偿债务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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