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律师:民间借贷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纠纷之一,借贷双方当事人在借贷活动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了。南宁律师予以解答。
(1)民间借贷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尤其不得借民间借贷之名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之实,任何规避法律法规、违反诚实信用、恶意串通的行为,都是导致借贷活动无效的法定理由,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2)民间借贷一般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借贷合同是否有偿,应依双方当事人约定。若无约定,视为无偿或无息借贷。出借方想获取利息,必须明确这一点,不得含糊。但公民之间的无息借贷,约定有偿还期而借用人不按期偿还的,或虽未约定偿还期但经出借人催还仍不偿还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用人偿还逾期利息。
(3)要坚持采用书面合同,以借条的形式表现借贷关系。许多民间借贷纠纷表明,出借方同借用人往往仅口头约定借贷事宜,而忽略了书面证明,如借款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出借方空口无凭,法院对其诉讼请求将不予支持。类似的事情极易在熟人间发生,本人认为这是法律意识淡薄的行为表现,是与市场经济社会要求不合的错误做法。
(4)借贷合同内容应明确。首先,要具体规定借贷期限;其次,要言明是有息借贷还是无息借贷;再次,就有偿借贷言,高利借贷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