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如何界定在执行阶段追加债务人的未诉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法律性质。
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及其配偶要求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涉及债务性质的认定,在审判阶段加以解决,其法律性质无需争议。如本案,原告直接起诉被告汤志荣、任玉雯要求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判决。但在执行阶段追加债务人的未诉配偶为被执行人究竟适属于执行程序还是审判程序解决的问题呢?
笔者认为,在执行阶段,法院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的法律依据是婚姻法规定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不依据程序法而直接使用实体法来裁定追加被执行人,即利用实体法来解决程序问题。但是追加被执行人是在执行程序中的,所以,在实体中,不宜说依据实体法追加被执行人,而只是在依据实体法追加当事人。如果确认是夫妻共同债务,在诉讼程序中,把债务人的配偶追加为当事人,有利于日后的执行。可以避免"执行难"的现象。
实体法与程序法并不是法律上明文的界别,而只是理论上的划分,它们都是民事法律范畴。民事裁定不仅解决程序问题,同样也可以解决一些实体问题,故民事裁定所适用的法律并不局限于程序法。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笔者建议有关当事人在主张权利时,有必要在诉讼阶段就将债务人的配偶一同起诉,或者在诉讼过程中追加债务人的配偶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从而减少执行过程中的障碍,而且符合法理中节约司法资源的原则。
另外,若在执行阶段中提出,如果法律文书确认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追加债务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减免了让债权人对债务人配偶另行起诉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