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0-9-2 8:48:27 来源:法律界
本案中,谢某与李某结婚后,谢某在项岩机器设备厂做业务员,李某没有工作,在家操持家务,谢某的劳动收入用于维持夫妻和家庭的共同生活。谢某在工作期间,为工作的需要向所在单位借款所负的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属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