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指本企业人员)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合法代理机构)的委托书及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或代理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书、代办人的身份证、资格证复印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申请变更的决定书,并应于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4.涉及修改合伙协议的还应提交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5.《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变更事项未涉及营业执照内容的提交副本复印件); 6.登记机关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a.变更经营住所的,提交新的产权证或产权证明,场所租赁合同或场地使用协议[指房产证或产权证明、购房合同、规划验收证明、规划许可证、部队院校房管部门证明、村民委员会(街、镇)证明或能证明房产的有关证明及租赁合同]; b.变更合伙人的,提交新合伙人的身份证、计生证复印件(非当地户口需提交一年以上暂住证复印件)、活期存折复印件,及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委托书,转让出资的声明; c.变更经营范围的,如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批的,须报相关部门审批; d.变更企业名称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书; e.变更投资额的,提交投资人(合伙人)姓名的活期存折复印件(核原件),变更出资额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