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资料: 1、 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指隶属企业或分支机构人员)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指合法代理机构)的委托书及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或代理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书、代办人的身份证、资格证复印件; 3、 全体股东作出的变更决议(股东会决议)或决定(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4、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5、 企业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1) 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的产权证或产权证明、场地租赁合同或场地使用协议[指房产证或产权证明、购房合同、规划验收证明、规划许可证、部队院校房管部门证明、村民委员会(街、镇)证明或能证明房产的有关证明及租赁合同]; (2)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新负责人任职文件、履历表和身份证、计生证复印件(非当地户口的还应提交1年期限以上的暂住证复印件);原负责人的免职文件; (3) 变更经营范围的;如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要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4) 因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而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应提交由隶属企业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名称变更证明、隶属企业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执照>>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