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被告磐固公司将本案诉争财产抵偿给被告银河公司,焦作仲裁委员会作出调解书,对二被告达成的以物抵债调解协议予以确认,但是,该仲裁调解书并非具有直接变动当事人之间既存物权法律关系效力的功能,不符合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故原、被告诉争财产中的不动产未办理物权转让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被告银河公司未取得诉争财产中不动产的所有权,诉争财产中不动产的所有权仍归被告磐固公司享有,对该部分财产应予许可执行。同时,诉争财产中除不动产之外的其他财产,因交付,已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对该部分财产不应许可执行。
本案案号:(2012)博民初字第284号, (2015)焦民二终字第00087号
案例编写人: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建章 杨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