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马恒寅是上下楼邻居,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相邻关系,他们之间的纠纷可以适用相邻关系的一般规则。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据此,原告可以要求被告马恒寅赔偿损失。此种情形下,本案原告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主张并不以侵害人即本案被告马恒寅的过错为前提,因此,尽管被告马恒寅没有过错,其装修和加装管道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也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本案案号:(2015)和民一初字第0511号,(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1465号
案例编写人: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杜博懿 刘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