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南宁律师:实为“订金”坚持以“定金”起诉的处理方式

 

发表时间:2016/5/18 17:20:27 来源:中国法院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某日,原、被告口头达成买卖烟花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订购一批烟花,原告于当日向被告给付3万元现金。被告出具收条,内容为:“今收到原告交来定货订金3万元。”后被告未履行协议,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本案原、被告之间给付的“定货订金”之性质到底是“定金”还是“订金”姑且不论。假设法院最终根据合同解释的原则或者其他证据认定该3万元实为“订金”,而原告又坚持认为是“定金”,则在判决时,是直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还是判决被告返还原告3万元订金?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方式适用于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或者法律依据。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而该“定金”实为“订金”,没有事实依据,属于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情形。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应当直接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订金3万元。依据在于,如果直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则对原、被告的实体法律关系已经作出了处理,原告无法再就同一笔资金、同一张收据寻求法律上的救济。如果再次起诉,可能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而且原告诉请的金额为6万,判决返还的为3万元,没有超出原告的诉请,不违反不诉不理原则,故应当直接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订金3万元。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首先,从本案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定金6万元这一诉请的实质来看,该诉讼请求可以认为实质上是要求对被告适用定金罚则。是“为”或者“不为”的行为模式,对于该种诉讼请求,只有肯定与否定两种回应,如果原告给付的的确是定金,那么就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如果原告没有给付定金或给付的不是定金,则不适用,不能类比交通事故或者买卖合同的诉请予以核减,这是法律规则逻辑严谨性的要求。

  其次,原告要求返还6万元,最终事实证明只能要求给付3万元,法院也不能主观的推定原告在只能要回3万的情况下,就必然会选择要求返还3万元的路径。第一,两个请求权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前者是定金合同关系,或者说是主合同的担保关系,后者是买卖合同关系或者是返还预付款的关系。两者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其处理的原则就不甚相同。定金合同关系有其特有的法律规则,比如定金合同是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则无效,定金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等,买卖合同关系也有其特殊的法律规则,比如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等。

  再次,原告在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的情况下是可以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另行起诉的,这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一事不再理要求两诉的诉讼主体、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都同一。但如果原告以买卖合同关系另行起诉要求返还支付的订金或者说是预付款3万元,这与定金合同之诉的诉讼标的就不同,完全符合重新起诉的条件。在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先例。比如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另行提起解除合同之诉、赔偿损失之诉。

  当然必须认识到,如果一概的以驳回起诉再另行起诉的方式处理此类案件,有加强诉累和浪费司法资源之负效应。而且实为“订金”但坚持以“定金”提起诉讼实质是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情形,在此种情形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可知,在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以减少诉累,减小败诉的风险,如果当事人坚持认为其主张的法律关系无误而不变更诉请,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而不是在认定其缴付的3万元为“订金”的情况下就直接判决返还“订金”,因为法院通过庭审认定的事实只是事实,而判决书的主文必须要与当事人的诉请相呼应。(作者:汪晨)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律师,南宁知名合同律师,南宁违约责任律师
更多与 南宁律师,南宁知名合同律师,南宁违约责任律师 相关新闻:

·南宁律师提醒:夫妻买学区房付定金后房东后悔·房屋买卖合同未成立是否需要双倍返还定金
·南宁律师:诚意选房金没了诚意,究竟谁的错?·南宁律师提醒:夫妻为降低首付假离婚 办理不成
·咨询南宁律师:因钓鱼岛问题担心日系车被砸决·3月20日下午熊潇敏律师参加兴宁法院的庭审
·未签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取首付款退还·定金案例:双方未能举证履行签约义务  立约定金

 
上一篇南宁律师:丈夫意外去世 能否用保险金偿还夫妻债务
下一篇南宁律师:对“缺陷”仲裁决定,是否可裁定不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