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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

 

发表时间:2016/3/4 11:59:24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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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加入的法律效果:1、对债权人的效力。根据上述对债务加入概念、条件的分析,债务加入关系中存在两个相互依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法律效果是使债权人的债权进一步得到保障,故债权人可以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同时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清偿。2、对原债务人的效力。第三人承诺履行仅为第三人加入原债务,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其仍对债权人负履行合同的义务,同时依然享有对债权人的合理抗辩权。3、对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加入后,成为债务人,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义务。第三人可以行使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如果原债务被认定存在无效或可变更、撤销的事由,则第三人可以据此向债权人提出抗辩,但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抗辩除外。4、对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关系的影响。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系向债权人并列承担清偿责任的关系,但因为我国法律对并列的清偿方式没有明确的规定,而这种不分份额、先后顺序的清偿责任与连带责任最为接近,所以笔者认为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清偿后,从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出发,应当赋予其向原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经过上述对债务加入的分析,回顾本案,甲公司欠刘某的债务,张某基于与甲公司的特殊关系,主动向刘某作出了愿意替甲公司还款的意思表示,刘某为债权人,甲公司为原债务人,张某为第三人,并且该笔债务有效成立、可以转让,张某的行为构成了债务加入,产生了债务加入的后果。所以,刘某可以向甲公司主张权利,同时也可以向张某主张清偿。张某应该对其作出的在《收据》上签注“借据仍然有效”及签名,表明由其代该公司还款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兴宁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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