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是一烟酒店老板,李某经常赊欠烟酒,王某几次催要未果。2010年6月10日,李某再次赊帐,王某嘲笑说:“穷酸样,没钱还喝酒抽烟呢!”李某大怒:“开了一家破店,就了不起了?”王某恼火道:“我是开店了又怎样?你要是大声叫我三声爹,我新买的手机就归你了。”李某听后,当即向王某大叫三声爹,遂要求王某将手机交付给他。王某回绝李某,双方遂起争议。
【分歧】 对本案中该赠与是否成立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应当将手机交付给李某。王某表示了赠与手机的意思,李某应约向王某叫爹,该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王某应当依照约定履行交付赠与物的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可以拒绝将手机交付给李某。王某赠与手机的表示行为并非其内心真实意思,该赠与合同不成立。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同时,赠与可以附义务,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该案中,王某做出了赠与一部手机给予李某的意思表示,但是附有条件,李某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立时,合同即生效,王某履行完义务这一条件成就时,该赠与合同生效。
赠与人在交付赠与物之前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是附有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除外。该合同中,附有一定的义务,且受赠人已经履行了该义务,那么就不能简单地认为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赠与的权利。
如果从以上角度分析,在该赠与合同中,王某应当将手机交给李某。但是,合同法律行为需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从构成要件角度分析,该赠与合同却不成立。
王某要李某叫三声爹的真实意思是要借机羞辱李某,发泄对李某所赊欠烟酒钱不还的愤怒情绪,赠送手机并非其内心真实意思,该赠送行为的表示内容和内心意思不一致。而李某经济拮据又嗜烟酒如命,欠钱不还,遭到王某的羞辱后,为了令王某难堪,破罐子破摔,采取丧失自尊的行为虐待自己。李某此种回应本意是为了让王某陷入两难境地,而并非是接受赠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故本案中,王某和李某之间赠与合同不成立,王某可以拒绝李某要求其交付手机的请求。
另,无论是王某为了发泄怒火的羞辱行为,还是李某为了赌气而采取的自虐行为,都违背了善良风俗,损害了社会公德,实为不可取。(作者:王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