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南宁民事律师:打赌承诺的赠与是否成立?

 

发表时间:2016/3/21 9:37:56 来源:中国法院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案情】

  王某是一烟酒店老板,李某经常赊欠烟酒,王某几次催要未果。2010年6月10日,李某再次赊帐,王某嘲笑说:“穷酸样,没钱还喝酒抽烟呢!”李某大怒:“开了一家破店,就了不起了?”王某恼火道:“我是开店了又怎样?你要是大声叫我三声爹,我新买的手机就归你了。”李某听后,当即向王某大叫三声爹,遂要求王某将手机交付给他。王某回绝李某,双方遂起争议。

  【分歧】 对本案中该赠与是否成立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应当将手机交付给李某。王某表示了赠与手机的意思,李某应约向王某叫爹,该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王某应当依照约定履行交付赠与物的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可以拒绝将手机交付给李某。王某赠与手机的表示行为并非其内心真实意思,该赠与合同不成立。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同时,赠与可以附义务,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该案中,王某做出了赠与一部手机给予李某的意思表示,但是附有条件,李某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立时,合同即生效,王某履行完义务这一条件成就时,该赠与合同生效。

  赠与人在交付赠与物之前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是附有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除外。该合同中,附有一定的义务,且受赠人已经履行了该义务,那么就不能简单地认为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赠与的权利。

  如果从以上角度分析,在该赠与合同中,王某应当将手机交给李某。但是,合同法律行为需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从构成要件角度分析,该赠与合同却不成立。

  王某要李某叫三声爹的真实意思是要借机羞辱李某,发泄对李某所赊欠烟酒钱不还的愤怒情绪,赠送手机并非其内心真实意思,该赠送行为的表示内容和内心意思不一致。而李某经济拮据又嗜烟酒如命,欠钱不还,遭到王某的羞辱后,为了令王某难堪,破罐子破摔,采取丧失自尊的行为虐待自己。李某此种回应本意是为了让王某陷入两难境地,而并非是接受赠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故本案中,王某和李某之间赠与合同不成立,王某可以拒绝李某要求其交付手机的请求。

  另,无论是王某为了发泄怒火的羞辱行为,还是李某为了赌气而采取的自虐行为,都违背了善良风俗,损害了社会公德,实为不可取。(作者:王云东)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律师,南宁知名民商事律师,广西专业民事案件代理人,广西标的大的合同纠纷,南宁合同律师在线咨询,南宁法律顾问,南宁律师排名
更多与 南宁律师,南宁知名民商事律师,广西专业民事案件代理人,广西标的大的合同纠纷,南宁合同律师在线咨询,南宁法律顾问,南宁律师排名 相关新闻: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10月17日熊潇敏律师在钦州钦南区法院开庭·10月10日熊潇敏律师赴防城港市防城港区法院立
·9月25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西乡塘区高新法庭开庭·广西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已委
·农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已委托)·横县横州镇某村委合同专项(已委托)

 
上一篇南宁律师:债务人地址明确,债权人公告催债能否中断诉讼时效
下一篇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中保险人信息披露义务的认定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