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订立旅游合同时,张女士作出的不参加另行付费项目的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张女士称双方已口头协商一致组织另行付费项目,但并未举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其所称的自由活动时间和常规景点旅游时间的比例以及对旅游市场及其运作方式的了解,仅表明双方存在达成口头协议的可能性,尚不足以证明已经达成了口头协议或双方就组织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达成一致。由于双方订立的旅游合同中未约定另行付费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亦未就另行付费项目达成一致,即旅游合同未发生变更。旅行社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作者:郝绍彬 屈冬梅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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