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浙江省温州市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楼书”与“产品品鉴会”上宣称自己开发建设的楼盘绿地覆盖率高,买房赠送面积。如此宣传被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发布虚假广告行为,依据法律规定对该公司开出一张金额达86.6万余元的行政罚单。房开公司不服处罚,递上一纸行政诉状,要求法院判令撤销该处罚决定。
日前,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房开公司利用广告对商品做虚假宣传行为成立,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合法,驳回了房开公司的诉讼请求。
“绿地”变成安置房 “赠送”面积落了空
“悦江锦园”(又名“时代滨江”)是温州一高品质住宅区,由温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
2013年1月,房开公司印制、分发涉案楼盘的“楼书”。该“楼书”对楼盘规划红线外的周边楼盘、绿地、道路、河流等环境、空间布局作了比较详细、形象的标示,但却将该楼盘规划红线外西南角方向,且与该楼盘相邻,实际上为安置房(部分已建成)的楼盘用绿色植物标示。
2013年4月20日,房开公司又举行了涉案楼盘的产品品鉴会。期间,房开公司以“望江”户型(137平方米)为例,称“建筑面积约137平方米≈171.6平方米”,全赠送=25.19平方米,其展示的户型结构图上标示为书房图样(全赠送:12.44平方米)的位置对照测绘公司出具的该楼盘对应的“分层分户平面图”实际上是一个U字型镂空。
在楼书中,房开公司也将“望江”户型(137平方米)的该U字型镂空位置在户型结构图上标示为书房图样。
房开公司的宣传吸引了大量的消费者。市民曾先生称,自己被房开公司宣称“环境优雅、绿化覆盖率达到66.6%,所有绿地及公用设施均为小区专享,系温州顶级豪宅品质住宅区……”的广告所吸引。尤其是看到了诱人的户型图和超大赠送面积结合宣传,之后他又参加了房开公司组织的产品介绍会,观看了售楼处实景沙盘、听取了房开公司销售人员的详细介绍后与房开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小区一处房产,合同中载明全赠送面积29.57平方米,半赠送面积11.66平方米。
曾先生付了购房款后才知道“真相”:房开公司所称的绿地要开始建安置房,全赠送面积也只是一个结构性空井,自己搭建房屋就属于违章建筑。
认定广告虚假宣传 开出罚单86.6万余元
“楼书”“产品品鉴会”中房开公司声称的绿地变成了安置房,赠送面积落了空,像曾先生一样认为自己是“被骗”的众多业主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名举报,称房开公司在售楼时发布虚假广告。
收到举报后,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即着手调查,并于2014年12月6日应房开公司要求举行了听证会。
2015年6月5日,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局认为房开公司发布涉案楼盘楼书和产品品鉴会的广告内容与事实不符,其行为已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违法事实,依法罚款86.6万元,上缴财政。
房开公司不服处罚 起诉市场监管局
2015年9月1日,房开公司起诉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法院判令撤销该处罚决定。同年10月15日,鹿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房开公司认为其发布楼书、组织产品品鉴会活动的行为不属于广告法所称的广告,市场监督管理局适用广告法对其进行处罚是适用法律错误。
房开公司称,楼书、品鉴会应当属于宣传资料、展览和其他商业活动范畴,将其定义为“广告”于法无据。
“全赠送面积”意在强调相应空间具有技术上的可拓展性,是可以被改造成书房的,并不存在技术上无法改造成书房的情形。既然技术上可操作实现,那么就不存在欺骗一说。
法院认定 “楼书”“产品品鉴会”属于广告
鹿城法院认为,广告法是在2015年9月修订的,修订前的广告法规定的“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