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南宁律师:虚构阴阳合同 分摊税费滞纳金

 

发表时间:2016/2/29 11:07:19 来源:人民法院报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房地产交易中存在的如实纳税问题,不少人往往以阴阳合同加以规避。税务机关一旦查实存在假合同真逃税的情况,除要求补缴应交税费外,还会加处罚金及欠缴滞纳金的问题。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例,或许对预防阴阳合同有所警示。

  为避税签阴阳房屋买卖合同

  2011年6月8日,原告赵家兄妹(甲方)同被告重庆某医药公司(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原告所有的重庆市万盛区万盛大道一套153.27平方米商业用房,以总价316万余元出售给被告。

  2011年6月21日,赵家兄妹同重庆某医药公司另行签订《重庆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的成交价格为176.5万元,同时约定税费由被告承担。赵家兄妹同被告将该合同作为房地产交易部门的备案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316万余元的房款,并办理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被告以176.5万元的成交价缴纳了相关的契税等过户费用。

  事情败露税务机关开出罚单

  2014年6月,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地税局查实重庆某医药公司偷逃税行为。2014年9月15日,该局对被告的违法事实处以补缴税费6.7万余元及滞纳金3.1万余元,并对被告偷税处以3.3万余元的罚款。被告于2014年9月22日缴纳了上述税费、滞纳金及罚款。

  2014年9月29日,万盛经开区地税局就赵家兄妹的违法事实处以补缴税费23万余元及滞纳金12万余元,并对其偷税处以5万余元的罚款。赵家兄妹于2014年10月8日缴纳上述税费、滞纳金及罚款。

  2014年10月8日,万盛经开区地税局出具证明,其内容为:“赵家兄妹2014年10月8日所补缴的税款23万余元中包含租赁房屋应补缴的税款2.6万余元。所补缴的滞纳金12万余元中包含租赁房屋应补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1.3万余元。所承担的罚款5万余元包含租赁房屋应补缴税款产生的罚款1.2万余元。”

  为此,赵家兄妹起诉被告重庆某医药公司要求支付涉案房屋交易税费,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万盛经开区地税局在调查赵家兄妹及被告偷税过程中,对被告经办人马某进行了询问,马某称当时合同未明确约定交易税费由谁承担,但口头约定由被告公司负责缴交易税费……办过户手续时提交的合同和实际成交的合同是不一样的,目的是为了降低交易税费。

  一审认定恶意串通合同部分无效

  綦江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于2011年6月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被告于2011年6月21日签订的《重庆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就房款约定为176.5万元的条款系双方恶意串通,偷逃税款以损害国家利益,该条款应为无效,但该合同其余条款应为合法有效。

  2011年6月8日,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虽未约定税费承担方,但2011年6月21日签订的《重庆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已明确约定税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房屋买卖时被告具体承办人马某在税务机关所作的陈述“当时合同未明确约定交易税费由谁承担,但口头约定由我们公司负责缴交易税费”,可以认定双方就成交价316万余元的合同税费由被告承担进行了约定。故赵家兄妹补缴的税费20万余元应由被告承担。

  滞纳金系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从而对国家税收损失的补偿,其并非行政处罚,可作为损失进行分担。本案中,因原、被告就房屋成交价由实际价316万余元恶意串通约定为176.5万元,致此条款无效,税务机关针对赵家兄妹收取的滞纳金系该条款无效后赵家兄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未按期缴纳税款系原、被告共同过错造成,滞纳金应按双方各自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隐瞒真实交易价格的目的是降低交易成本,使被告从中获取更大利益,被告主动提出并积极实施,其过错较大,原告配合实施,亦有一定过错。法院酌情确定被告承担70%,原告承担30%。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律师,南宁专业公司法律顾问,广西知名民商律师,熊潇敏律师
更多与 南宁律师,南宁专业公司法律顾问,广西知名民商律师,熊潇敏律师 相关新闻: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广西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已委·横县横州镇某村委合同专项(已委托)
·8月13日熊潇敏律师在博白县法院开庭·6月5日熊潇敏律师在扶绥法院开庭
·张某矿权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已委托)·10月24日熊潇敏律师团队在来宾中级法院开庭

 
上一篇南宁律师推荐:从一则案例浅谈律师风险代理收费问题
下一篇南宁律师:深圳“房金所”诉不正当竞争 索赔1元一审被判驳回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