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笔者分析
法官对原告与中天分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法借贷关系的认定结论系在仔细、全面、客观审查全案证据并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本案中,分公司工作人员宋某(分公司副经理)在经办借款事务中的借条上没有盖上分公司公章,但是借条和之后中天分公司出具的收据上均有分公司经办人宋某的签名,借条的载体纸笺顶部载有“中天分公司”字样,底部还载有中天分公司地址,且中天分公司于款到后向原告出具的收据上有中天分公司加盖的公司财务专用章、财务负责人签字(出具收据时分公司将借条原件收回)。在借条能够与收据、支付结算业务委托凭条、汇款单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的基础上,可以认定经办人宋某的借款行为系代表中天分公司作出的借款行为,故应认定原告与中天分公司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
责任编辑:劳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