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南宁民事律师:家属雇工身亡赔偿 法院支持被告道义补偿

 

发表时间:2016/2/19 10:52:59 来源:人民法院报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在农村,为了完成农活而临时雇佣村民的现象十分常见,被雇者在提供劳务时发生事故也屡见不鲜。在劳作过程中发生事故,往往责任比较明晰,雇主一般也会愿意承担责任,但雇用工作完成后,被雇者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雇主是否应对死者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因证据不足,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赔偿请求,但支持了被告对原告的道义补偿。

  工人受雇捕鱼  回家途中车祸身亡

  去年底,正值农闲时节,老陈给来厦门打工的杜某打电话,雇请他到海沧区东瑶村一起去帮一个塘主抓鱼,杜某接受了老陈的雇请。当日下午,老陈、杜某和其他四名工人下鱼塘抓鱼至6点左右。完工后,老陈、杜某均在鱼塘主人家吃饭结账后离开。

  然而,不幸却不期而至。回家途中,杜某驾驶摩托车在一立交桥附近发生惨烈交通事故,因伤势严重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赶赴现场勘验后作出事故认定,事发地为下坡路段,事发时为夜间,该路段没有路灯照明,杜某未谨慎驾驶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家属状告雇主  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后,杜某的家人认为老陈在经过事故现场时明知发生事故,却未下车察看,导致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最终造成杜某当场死亡。他们还坚持认为,雇员回家途中是雇佣关系的延续,也属于雇佣关系的一部分。老陈作为雇主未尽照顾被雇佣者的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杜某的家属将老陈诉至海沧法院,要求老陈承担杜某车祸死亡70%的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9.5万元。

  而老陈则认为,杜某与自己是一种不固定的临时性的合作关系。根据法律规定,雇主要承担责任需同时满足两个要件,即劳务伤害和存在过错。首先,本案的死者杜某并非因劳务而死亡,是因为在回家途中路况、视线不好,杜某驾车时未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对此,交警给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已经作出结论,杜某应当负事故全部责任;其次,自己对杜某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作为雇主自己对雇员并不存在所谓的照顾义务,因此依法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雇主是否有错  原告提出两大理由

  受理此案后,海沧法院进行了认真审理,并对死者家属作了深入的释法工作。法院认为,老陈雇请杜某替人抓鱼,工钱由老陈向杜某结算,因此可以认定,杜某为提供劳务一方,老陈为接受劳务一方,双方之间形成个人劳务关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老陈对杜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是本案的焦点问题。

  为支持自身诉求,原告提出老陈对杜某的死亡存在过错的两个理由,一是杜某受雇去捕鱼的当日气候寒冷,而作为雇主的老陈却对下水作业未提供相应的保暖措施,当天的捕鱼工作时间过长,导致杜某体力透支、发生身体不适,在此情况下老陈也未送杜某回家,因此老陈存在严重过失;二是老陈在事故发生后不久路过现场,明知是杜某发生了交通事故却未停车救治。

  不需法定赔偿  道义补偿获得支持

  针对原告提出的第一个理由,法院审理认为,杜某家属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事发当天杜某有进行长达7个小时的水下作业,也未能举证杜某因受寒受冻而导致身体不适,并且将身体不适的情况告知老陈,因此原告提出的老陈应当承担送杜某安全回家的义务没有依据。

  针对原告的第二项主张,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当日,杜某、老陈吃完饭先后离开鱼塘主人家,老陈虽经过事故现场,但其表示并不知道交通事故中受伤者为杜某。原告认为老陈明知杜某发生事故而未施救,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认为,老陈在经过事故现场看到摩托车倒地,应负有道德上的下车查看及施救义务,虽然老陈以其不清楚是杜某发生交通事故为由而未下车及施救,但是其仍应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原告以此要求老陈在法律上承担未施救的过错责任没有相应依据。老陈对杜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律师,南宁商事纠纷律师,南宁民事纠纷律师,南宁专业侵权纠纷律师,南宁知名民事诉讼律师,南宁民事诉讼代理人,南宁律师在线咨询,南宁律师收费
更多与 南宁律师,南宁商事纠纷律师,南宁民事纠纷律师,南宁专业侵权纠纷律师,南宁知名民事诉讼律师,南宁民事诉讼代理人,南宁律师在线咨询,南宁律师收费 相关新闻: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李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案(已委托)
·无过错责任中受害人的一般过失不适用过失相抵·南宁律师推荐:交通肇事案中涉及乞讨人员死亡
·南宁律师提示:这些车祸瞬间本可以避免·交通事故早产儿经治疗死亡 母亲索赔的损失能否
·民事诉讼管辖权争议适用自由证明·3月15日熊潇敏律师赴藤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调查取

 
上一篇南宁民事律师:物业公司未拆除管理区域内违章建筑是否违约
下一篇南宁律师:6000万承兑汇票未保价,邮寄中丢失如何赔偿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